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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遇困扰 慈善组织认定难题待解

2016年10月28日 11:21:45 浏览量: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菅宇正

  慈善组织管理须“有进有出”

  我建议未来对于慈善组织管理要强调“有进有出”,也就是说不仅要有认定机制,还要有退出机制。其实,这本来也是任何一项新制度都要体现的两个方面。但在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下却往往难以坚守,大量社会组织有进无出,处于事实上的“休眠状态”。

  因此,为保证《慈善法》颁布后的慈善组织认定机制有效运行,需要为可能退出的慈善组织设定若干“出口”和相应的退出机制及渠道,比如:慈善组织如何转型成为非慈善的互益型组织?慈善组织如何转型成为营利性的企业?慈善组织如何转型成为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何终止活动并将其财产转移给宗旨相同的另一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如何实现并购、重组?等等。

  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最大的制约因素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定位落后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行政能力和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十八大以来的改革探索基本上未能触及登记管理机关,包括民政部在内的大部分登记管理机关连名称都未改。《慈善法》颁布后慈善组织统一直接登记体制和认定机制的要求,对于当下极为困窘的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来说,的确有勉为其难之嫌。在此,我们强烈呼吁民政部和编制部门努力协调沟通,借助新制度提供的改革机会,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不要让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阻滞在登记管理机关的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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