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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遇困扰 慈善组织认定难题待解

2016年10月28日 11:21:45 浏览量: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菅宇正

  解决问题需要倒逼机制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也举例说明:“有一家从事教育事业的NGO,之前一直在从事慈善活动,如今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时,被告知其业务范围并不属于可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范围,需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可进行登记认定。但根据《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认定,其业务范围完全属于慈善活动,理应被认定为慈善组织,这让其负责人感到困扰:‘《慈善法》都认为我属于慈善组织范畴,配套文件却又要对我进行界定。’”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给其组织负责人的建议就是,首先按照规定准备好登记认定所需材料,然后向有关民政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申明,内容就是按照《慈善法》规定,其组织所开展的业务范围属于慈善活动,应予以认定。在此过程中积极向社会反馈进展情况。”杨团给出这样的建议。

  杨团还进一步表示:“向社会实时反馈,就是要将个案放大,呈现给公众和媒体,自《慈善法》出台后,一系列法规文件密集出台,这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实际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我认为就目前而言,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个案突破,通过公众与媒体对一个个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个案问题进行关注和跟进,找到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而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达成一种倒逼机制。”

  被困扰的不止一方

  而对于《慈善法》及各类配套文件的出台所带来的一些困扰,马剑银认为并不会单单出现在社会组织一方,作为身处一线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困惑同样存在,一边是刚出台的慈善领域基本大法,而另一边又是配套实施的行政法规,二者出现的矛盾让工作人员不知该如何做出解释;而且新出台的《慈善法》将社会组织登记、慈善组织认定、公募资质申请、公募活动备案管理等等一系列权限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但在此之前,很多相关民政系统,如全国县一级民政系统并未涉及过此类业务范畴。

  对此,记者咨询公益领域专业人士,对方表示,之所以会出现“慈善组织认定”,是因为现在将慈善组织作为了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的全新类别,并且涉及到后期税收优惠、捐赠票据领取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进行统一认定,《意见》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对直接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界定范围之所以与《慈善法》中慈善活动的认定不同,一方面是因为《慈善法》属于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大法,从其立法角度而言涵盖内容更加广泛,而如《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此类配套法规文件则是更为具体的执行法规;另一方面,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中有基金会,也有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但这当中并不是所有的都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的规定,需要进行认定。

  对于社会组织需要寻求业务主管单位许可后才可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问题,对方表示,目前而言,我国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之时都会先找到主管单位,再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对于无法找到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则都是由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手托两家”,也就是既当该组织的主管单位,又当登记注册单位。但对于相关业务权限下放到县级民政系统方面,该人士也坦言:“此前有关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县级民政系统都不参与;而如今突然增加大量此前未曾接触的业务工作,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由此,各地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能否真正掌握《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文件显得尤为重要,普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