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实施遇困扰 慈善组织认定难题待解
《慈善法》实施遇困扰 慈善组织认定难题待解
2016年10月28日 11:21:45 浏览量: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菅宇正
2016年9月9日,北京市民政局向首批认定的21家慈善组织颁发了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民政部门陆续开展对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图为深圳市民政局在本月初发布的新增慈善组织登记指引
《慈善法》正式实施一月有余,多项配套文件也陆续及时出台,对《慈善法》的具体执行起到了解释和补充的作用。然而,任何一部法律的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校准和打磨。
近日,记者了解到,不少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时遇到了一定的困扰,民政系统人员处理相关问题时也存在不少困惑,而不少地方民政部门更尚未开展慈善组织认定的相关工作。
对此,走进成都市民政部门,对当地情况进行了解,并邀请专家学者对《慈善法》实施之初的这一困惑进行解读。
慈善组织认定不一致
“2016年3月出台的《慈善法》中第三条对于慈善活动的定义与之后8月21日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可直接申请登记慈善组织的定义并不相同,这不但会为职能部门后期工作带来困难,也会让很多社会组织在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时不知所措。”谈及《慈善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马剑银说:“《慈善法》的创新与亮点有很多,如:为慈善法制奠定基础;开门立法,成为民主立法典范;放开公募权;激活慈善信托等等。但不足之处也同样明显,如税收优惠方面,《慈善法》表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并未提及;另外,《慈善法》全文并未提及‘业务主管单位’,但实际过程中社会组织在很多方面依旧受到双重管理体制,其法律依据依旧不明确;还有,《慈善法》与其后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存在矛盾,对于许多条款的疑问,迫切需要一个类似‘慈善法再解释’的文件。”
《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 扶贫、济困;
(二)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 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意见》中可直接申请登记的慈善组织为: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对于二者存在的差异,马剑银认为,《慈善法》中对于慈善活动的界定更加广泛、全面,而之后出台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意见》中对于可直接进行登记认定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范围则缩小,在《慈善法》作为我国公益慈善领域基本法已经确立且即将正式实施之际,这样的配套文件如果出台不免有些矛盾,而且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造成困扰。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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