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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出10项慈善信托计划 受托人无一慈善组织

2016年09月24日 11:03:44 浏览量: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免税、非货币暂无优惠条款

  《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该规定中对委托人财产并未有清晰界定,这意味着用货币类与非货币类设立慈善信托均可。

  据了解,《慈善法》实施后9家信托公司推出的10支慈善信托,均为货币类信托财产,而更多非货币类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现阶段则面临较高赋税和相关制度缺失。

  2009年2月12日,曹德旺在福建证券监督管理局福建辖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计划捐出家族持有福耀玻璃中70%股份约7亿股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按当时市值折算近35亿元人民币。但当时国内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先例和相关法规,河仁慈善基金会在注册、纳税和上市公司控股地位等遭遇体制障碍。

  当时有专家测算,如果7亿股份股权折算35亿元人民币捐赠完成,所交赋税需数亿元之多,这显然不太符合捐赠初心。

  2010年,最终曹德旺决定出资2000万元,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何仁慈善基金会。

  时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现为“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的邓国胜高度赞扬了曹德旺的股捐,称其推动了相关政府的变革,为未来企业家、富人捐赠股票趟一条新路。

  而2015年,重庆市沙坪坝区张阿姨想将其下一间门面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也遭遇高额赋税,使得张阿姨和受赠方感到犹豫。通过向税务部门咨询,捐赠过户完成,这间40万元门面需要缴纳超7万元赋税。

  记者在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据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表示:“在捐赠领域,现金捐赠、不动产、股权股票捐赠都视同交易,征收会有相对明晰的步骤,但慈善信托是新生事物,和捐赠一样任何新生事物都需要我们去探索推进,这种信托赋税如何缴纳和减免,这是细则应该尽快出台,保障慈善信托健康有序发展。”

  相对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焦急,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对非货币类慈善信托则看得更为乐观。

  “非货币类资产作慈善信托将会成为今后的主流。”徐永光说,“高净值人群资产大多存在形式都是非货币,只有当非货币进入慈善信托,这个行业才有可能大发展。”

  “未来十年,将会进入到第一代富豪的财富代际交替传承时期,将会有更多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出现。十年内,慈善信托增量估计达到1万亿人民币。”徐永光补充道。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