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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出10项慈善信托计划 受托人无一慈善组织

2016年09月24日 11:03:44 浏览量: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慈善信托早有雏形

  2007年,南都公益基金会“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接受88岁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老教授一笔10万元捐款,目的是给新公民计划学校老师和学生设立奖学金。5年后,该老教授又向该项目捐赠30万,至此,该项目累计收到老教授40万个人捐赠。《慈善法》实施后,南都公益基金会征求老教授意见希望将其转成慈善信托计划,按照规定,慈善信托计划中可以设立监察人,征询老教授意见选定监察人,正完成一笔由慈善组织担当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计划。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看来,老教授向基金会公益项目捐赠40万时,慈善信托还未出台,但这已经是一种质同形异的‘慈善信托’雏形。

  “基金会接受捐款的过程,已经存在委托、受托、受益等元素,只是未用慈善信托的法条。”徐永光说。

  徐永光这种说法得到了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赞同。

  王丹说,由于教育基金会特点,使得很多捐赠人愿意做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本金不动,利用增值部分公益,这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慈善信托的功能。“慈善信托作为能够让更多民众参与慈善的又一渠道,这实际上关注的是高净值人群。如果单从捐赠或成立基金来说,这已经有了慈善信托的雏形。”

  慈善信托暂无公募资质

  根据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信托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2008年6月2日发布的93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该文件发布后被看做当时推动公益信托的“强心剂”,公益信托明确了公募属性。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表示:“银监会93号文给予公益信托公募资质,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后就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信托财产。”

  “这是公益信托的优势。”上官利青补充道。

  “慈善信托公募权不明确,税收制度也不明了,现阶段相较公益信托并没有太多优势。”上官利青表示。

  2008年汶川地震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准备成立以奖励高校学子的奖学金公益信托,多次设计后将方案保送陕西省民政厅,但被以《信托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为由,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信托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究竟指的是具体那个部门,并未明确,这多少成了当时公益信托并不发达的理由。

  为了完成奖学金公益信托计划,长安信托随后找到了西安交通大学基金会作为奖学金公益信托计划的项目执行人,先募集资金进入长安信托,然后拨付资金给校方作为奖学金,这样的流程形成后,再向基金会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公益信托,很快得到获准。

  “慈善信托需要公募权,要不然与公益信托相比并没有太多优势。”上官利青表示,“作为慈善信托背后都有较多的高净值客户资源,应该允许通过公募方式将这些资源引入慈善组织,导入公益事业中。但《慈善法》中关于慈善信托能否公募确要打一个问号。”

  2013年,有7家机构提出向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捐赠股权收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并与基金会签订股权收益权捐赠协议。2014年,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希望将此笔股权收益联合金融机构,成立中国首支权益类的慈善信托,并希望更多机构通过捐赠股权收益实现慈善目地,但随后在向民政部门申请过程中被否决,理由是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成立慈善信托不能公开募集。

  作为当时推动者之一,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慈善模式,公众不能参与,那只会成为少数富人阶层的行为,这注定慈善信托的社会影响力不会太大。”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