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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出10项慈善信托计划 受托人无一慈善组织

2016年09月24日 11:03:44 浏览量: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为何受托人不是慈善组织?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简称“壹基金”)从今年年初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实践,多家优秀的信托公司也与壹基金有过接触。壹基金考虑设计一种“共同受托人”的模式,信托公司和公益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性,即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的设计、资金募集和资金投向;公益机构作为专业的公益组织,负责慈善信托收益部分的使用,进行专业化公益项目匹配和项目运作,但基于对现行法规中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理解,最终,这种“共同受托人”模式没能成功落地。

  “信托公司背后往往是优质的高净值人群,当这部分群体开始产生慈善投入的需求时,公益组织可以提供专业的公益产品供其选择,并负责受益人遴选、公益项目设计执行;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理财保值增值。如果双方专业分工,合力制胜,获得高净值人群的信任,那对促进中国公益行业可持续性的获得优质资源将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的合作模式。”壹基金副秘书沈旻说。

  除了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角色认定外,另外一个因素也成为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绊脚石。

  2016年8月25日,根据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备案条件之第5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表示:“目前来看,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作为受托人是缺席的,遇到一个很直接的问题——《通知》中备案要求开立慈善信托账户,但银行不给开。缘由是慈善组织开户账户没法监管,这个监管责任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性质来进行划分认定,不能没有监管就不开户,让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慈善信托不成立。”

  受托人:慈善组织PK信托公司

  《慈善法》实施后,9家信托机构推出10支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无一例外均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无一入围,那么,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谁更合适?

  刚刚推出“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的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负责人袁田认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是有优势的。

  “慈善信托的特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监管,能够保障信托资产独立性。其次,信托公司具有较高水准资产管理能力,慈善信托财产中能更好实现保值增值要求,优先尽到保值义务。”袁田说。

  对于这种认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也表示赞同。

  “慈善信托优势体现在保值增值上。信托公司有能力使财产保值增值,但要能承担与基金会一样的责任风险,因为是公益资金,如果出现理财亏损如何弥补,如何回应公众和媒体质疑,这急需理清。”上官利青表示。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则对以上两人认为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有优势的言论进行了反驳。

  “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则被认为不是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如果信托公司破产清算,则受托的慈善信托财产受到保护,不被清偿。但如果基金会作为受托对象,安全性可能比信托公司要更高,因为在中国,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不能破产;其次,基金会投资均是一般性投资,资金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慈善信托财产应该说更有保障。”徐永光说。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