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全国推出10项慈善信托计划 受托人无一慈善组织

2016年09月24日 11:03:44 浏览量: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委托人权利应保证

  2015年11月24日,“大爱长安?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在陕西西安成立。由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倡议,省内3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响应,共计向陕西省慈善协会捐赠500万元成立专项基金,长安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陕西省慈善协会委托,对专项基金进行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得到陕西省民政厅同意;监察人为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受益人为贫困农户。

  2016年9月1日在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同样被认为委托人信托资格被剥夺。该信托计划委托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8名高管(自然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的信托资金来源于捐助资金,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接受善款后作为公益支出将善款用于信托计划,此时该笔资金已经与捐助人没有关系,而作为公益支出后也不属于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作为信托产品也不属于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这笔信托资金的归属则显得不明确。

  这个看上去并无任何不妥的慈善信托模式却被有些专家认为是在将慈善信托开倒车。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这个慈善信托模式中,捐赠人的慈善信托权利被剥夺了。捐赠者捐赠给慈善组织成立基金,而后由慈善组织委托信托机构进行慈善信托,这个信托计划跟捐赠者就没了关系,是由作为独立法人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信托,无形中剥夺了捐赠者的信托权利。”

  “如果是通过慈善信托做公益,就应该让财产所有者参与到信托计划当中,否则则是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倒退。”徐永光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姜雪莲也表达了相同观点,她说:“捐赠人捐赠财产给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给信托公司,此时捐赠人与信托资产已毫无关系,而慈善信托中又没有要求必须设立监察人,委托人就应该有一定监督权利,捐赠人通过捐赠给基金会设立信托计划,反而没有了监督权利,这有些不太符合慈善信托发展的方向。”

  基金会大多呈观望状态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较早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基金会之一。

  2015年,一笔巨额资金欲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再展开项目执行,最终还是通过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进入到中国扶贫基金会,慈善信托未能完成。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东看来,这样一笔巨额资金没有设为慈善信托,通过捐赠形式,扶贫工作可以做的更广。

  “如果不是慈善信托,直接捐赠设立基金,只要基金会理事会认可,同意授权后就可以进行公益项目,这样做反倒比慈善信托公益范围更大,方便快捷。”丁亚东说,“捐赠者不管是一次性注入资金设立基金,还是每年注入的方式,基金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也会进行监管,会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制动拨付计划,对捐赠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这已经类似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模式。”

  对于慈善信托的发展,张亚东觉得,普通公众捐赠10元、100元,通过公众平台直接参与慈善显得更为便捷。下一步,中国扶贫基金会也并不打算做公众层面的慈善信托,而更多愿意进行高净值人群慈善信托计划。

  “通过与富人慈善、家庭财富管理结合,大笔资金设立慈善信托,能够拓展我们现有捐赠量和分别出捐赠合作伙伴界限,这样来说意义最大。”张亚东说。

  阿拉善SEE基金会是中国本土最大的环境保护组织,2008年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发起成立,致力于资助和扶持中国民间环保NGO的成长,打造企业家、NGO、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保护平台,可持续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最近,基金会刚刚签完一亿元的捐赠协议,这笔资金做成慈善信托还是设立专项基金,阿拉善SEE基金会仍在考虑之中。

  这在该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看来,作为慈善组织最终都是达到慈善目标,能通过简单方式达到则更有优势。

  “设立专项基金对于捐赠人权益来说是可以得到保障的。通过理事会监管、专项基金管委会投票就可以保障捐赠人权益和公益项目执行效果,并对捐赠资产保值增值,设立慈善信托涉及信托专用账户、民政审查备案,反倒麻烦。”张媛说,“现阶段,捐赠免税也有法可依,但慈善信托免税条文尚不明朗,这样反而慈善信托显得没有优势。”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目前,阿拉善SEE基金会正在号召所有会员企业家捐出1%的股权,现阶段已经有6名企业家承诺捐献,但捐赠资金到底是以慈善信托方式还是捐赠方式呈现,并没有结果。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