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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今起正式施行 一篇文章帮你读懂慈善法

2016年09月01日 16:45:38 浏览量: 来源:凤凰公益 作者:

  10.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不能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11.如果慈善组织在完成一个救灾项目后,来自公众的善款没有用完,应如何处理?

  答:《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未使用完毕的,应当遵循国际上通行的“近似原则”,继续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同或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不能返还捐赠人,也不能用于任何非慈善目的。捐赠人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捐赠协议中与慈善组织就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作出约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时,也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募捐公告中对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进行告知。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中事先有约定的,慈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事先约定执行;事先没有约定的,由慈善组织决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12.捐赠人可不可以签订协议要求慈善组织把所捐财务用于救助自己的家人,或者自己企业的员工?

  答:对于捐赠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捐赠人与

  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对于慈善组织人员,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概括而言,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都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特定受益人。

  13.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对志愿者尽到哪些义务?志愿者在参与过程中又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到尽到以下责任:(1)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2)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3)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安排与之相适应的服务内容。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4)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结合第六十二至六十六条的规定,志愿者在享有知情权、保证权、获得证明权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之作为慈善组织承担相应义务、保证慈善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1)向慈善组织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2)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专长兴趣等,以便慈善组织合理安排服务工作,既保障志愿者的安全,也合理配置人力资源;(3)在活动中应服从管理,参与和退出服务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保证慈善服务正常开展;(4)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14.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公开?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1)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以上信息的变更,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2)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4)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5)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15.《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