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四种形态”开良方

2017年03月25日 09:50:46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本网记者 贾歆琰 通讯员 何兰芳 柴巧君

W020170308444492406748.jpg

  兰溪市纪委纪检干部对照“四种形态”流程图分析研判问题线索。

  兰溪市“三改一拆”办公室干部马某没有想到,他因上班时间“抽出”一个小时装修新房,就被市纪委予以批评教育,收到了人生第一封《兰溪市党员干部问责决定书》。

  原来,事情起于群众举报,兰溪市纪委迅速介入,查实马某在尚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脱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并迅速作出问责。

  2016年以来,兰溪市纪委通过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将实践“第一种形态”作为纠错修偏的“新途径”,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轻微违纪问题,强化抓早抓小,做好警示问责。上文的马某,就是其中一个案例。

  “为了让问责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我们研究制订了一系列规定,把全市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市纪委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还严格规定了问责内容、处理方式和具体程序,确保履责有依、督责有据。另外,不论问责事项大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送文书,确保问责事项上达分管领导,下达问责对象,避免问责“不痛不痒”,切实杜绝“雨过地皮湿”式的问责。

  除了制订一系列规定,兰溪市纪委还绘制了“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流程图”,把践行“四种形态”工作进行图表式转化和细化,对“反映问题笼统,情节较轻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积极改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存在一定问题的、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等适用“第一种形态”的六种具体情形,以及其他“三种形态”下适用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通过比对流程图,细化处理措施,明确结果运用,纪检监察干部可根据具体“病症”,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14种问责方式“对症下药”,确保问责工作一目了然、有规可依。

  “小问题、小伤口,如果不整改、不治疗,就可能流血化脓、逐渐溃烂,最终导致肌体腐败,无法治愈。用好‘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这一‘良方’,依方抓药,治病救人,这对规范党内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十分重要。”市纪委负责人说。

  为了把问责落实到底,兰溪市坚持把党委主体责任作为“牛鼻子”来抓。在问责下发前,要求问责决定单位在下发问责决定时,统一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意见或由其签字背书,进一步压实党委主体责任意识。在问责决定下发后,还必须对整改情况跟踪了解,如果发现存在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那么责任人也需“连坐”。

  2016年至今,兰溪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993人,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问责684人,占全部人数的68.9%,积极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


责任编辑:张东红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