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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辞职该不该交户口违约金? 一中院法官支招

2016年09月06日 10:02:14 浏览量: 来源:中国西藏网 作者:

  九月是新生入学季,也有很多应届毕业生徘徊在职场门外,等待一个合适的职业。不少毕业生为了能够早日就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惜承受很多“不平等条约”。针对这一情况,一中院昨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几类用人单位常用的伎俩,提示职场新鲜人们注意维护好个人的合法权益。

  起诉案例

  单位索户口违约金被驳

  汪某于2011年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为汪某办理在京落户的手续等事宜,而汪某则需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非该公司原因,汪某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向该公司支付补偿金三万元。2013年10月,汪某提出辞职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遂以汪某违反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为由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关于汪某未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应向该理财顾问公司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该公司要求汪某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揭秘

  三大问题菜鸟最易遭遇

  法官发现,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三类。

  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有就业协议就不签订劳动合同了。

  2、用人单位以解决户口、专项培训等为由与初入职人员违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限额。

  3、试用期用工不规范,滥用试用期制度。

  两大建议避免劳动争议

  针对职场新鲜人可能面临的会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况,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李军也提出几点建议。

  1、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