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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案例让你搞懂职工带薪年休假

2016年09月01日 17:12:02 浏览量: 来源:中工网 作者:

  暑期到秋季,是职工们最喜欢休职工年休假的时间段。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共同确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自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施行;自2015年12月起,《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施行。这些规定,为广大劳动者每年享受5天到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个案例让你搞懂职工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假,这一项本来应该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权利已经到了沦为少数人权利的这一尴尬境地。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一项调查,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具体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并且,在职工年休假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对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认识上,也还有很多误解,有必要一一甄别说明。

  符合连续工作

  满12个月以上等条件

  案例:

  2010年7月,张小姐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入职当年,张小姐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5天的年假申请。结果,公司没有批准。张小姐很气愤,便在9月26日之后不来公司工作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没想到,十一长假过后,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予以辞退。张小姐不服,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结果败诉。

  说法:

  《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含义。《细则》明确规定: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按比例年休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享受年休假。实践中,针对部分职工频繁跳槽的情形,新入职的职工在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同时,还应满足比例天数大于1。《办法》第5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