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案例让你搞懂职工带薪年休假
四个案例让你搞懂职工带薪年休假
2016年09月01日 17:12:02 浏览量: 来源:中工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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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时间和加付赔偿金。《细则》第12条规定,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年最后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细则》第15条规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的时候,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的时候,除了要剔出加班费以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比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细则》第10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为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带薪年假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是,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也就是说,在诉讼中,用人单位以因劳动者没有申请享受年假故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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