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绍兴党政领导将被追责!

2017年02月04日 11:30:32 浏览量: 来源:绍兴网 作者:钟兰花

  《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终身追究”作为原则之一,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由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决定,还将通过畅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建设环境损害曝光平台、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等,强化监督。

  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绍兴,是全市人民的美好向往。如何用“铁腕”为生态环境护航?绍兴近日出台《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度。

  追谁的责?五类领导干部

  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改革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此,《实施办法》将“领导”列为主要追责对象。追责对象主要有五类:一是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二是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领导成员;三是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四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五是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

  配套的《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行业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聚焦党政领导,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业内人士认为。

  追什么责?有51种情形

  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追责?《实施办法》根据五类对象,区分了不同情形。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共有18种。比如,“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一打三整治”和美丽绍兴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5种。比如,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恢复生产、经营的。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9种。比如,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查处不及时或者避重就轻处理的。

  追究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有9种。比如,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垃圾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森林灾害防控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由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10种。比如,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或者使用、转让淘汰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办法》还强调协作精神,明确“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责。

责任编辑:林庭宇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