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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遗体捐献的是与非 父母的决定合法吗

2017年01月08日 14:40:02 浏览量: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2016年12月24日早上6时, 6岁女孩罗一笑因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她的父母希望捐献孩子的遗体。经深圳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的协调,完成简短的遗体告别仪式及遗体捐献手续后,罗一笑成为深圳大学医学院第286位"无语体师",这是一种对解剖教学用遗体的尊称。网友一方面感伤于幼小生命的遽然离世,另一方面也有所质疑:捐献孩子遗体是否过于残忍,父母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生命之花只能绽放一次。未成年人是这个世界上饱含新生力量的"花骨朵儿",而器官和遗体捐献是一次直面死亡的行为选择。因此,虽然遗体捐献作为促进医学研究的重要工具这点逐渐成为一种共识,但那种深切的生死冲突感注定让未成年人遗体捐献成为一个直击人心、难以解答的生存命题,它需要面临来自经济、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多重拷问和激辩。

  目前,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器官和遗体捐献的标准和流程大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措施来规范未成年人遗体的捐献、运输和使用,或者形成了某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些措施和习惯的多样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也折射出人们看待生死、对待身体的不同文化基因。英国民众对器官和遗体捐献保持乐观;西班牙可以跨国家、跨地域地接受器官和遗体捐献;日本医生因为器官移植手术失败被控谋杀;泰国学生在医学解剖课前和遗体对话;

  不妨来做一个绝非轻松的选择题:假如自己是那个愿意捐献未成年人遗体的人,你愿意选择解剖学发达的英国、举政府之力提倡捐献的西班牙,还是捐献政策保守的日本,抑或是平和面对生死的泰国?

 英国为科学"献身"是一种公共精神

  "她从出生的那一刻就如此充满着生命的力量。她能帮助其他三个孩子健康地生活,我们感到很欣慰。我们也为她的精神能留存于世而感到自豪。" Patti Jackson是一个器官捐献倡导者,他的女儿去世时仅13个月大。这是2011年他在女儿器官捐献仪式上说的话。很多英国人像他一样,相信遗体捐献能给逝去的孩子带来新的生命力。

  在英国,器官和遗体捐献的氛围相对自由。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捐献采取的是自主加入(opt-in)的原则,即默认大家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愿意捐献器官或遗体,除非得到当事人完全的同意。因此进行捐献的关键一步是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书。无论是通行于英格兰的《人体组织法案》(2004)、《心智能力法案》(2005),还是苏格兰的《成年残疾人法案》(2000 ),围绕捐献的关键词都是"同意"。

  法律认同未成年人具有遗体捐献的自主权利,但必须经过适当的同意,这一般是指获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书。这份同意书仅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由未成年人本人签订,并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二是在未成年人面前由他人按照其意向签订,并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代签者必须得到第三人的同意。这个人对当事人负有监管责任或在当时已经和他建立"具有质量的关系"。

  总之,英国法律中的遗体捐献标准没有年龄限制,最重要的是捐献人是否在法律层面有能力作出自主决策。如果一个孩子有足够的能力和智慧理解将要进行的捐献行为,那他就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同意、授权同意或拒绝,而是否具有这种能力最终由监管这一领域的专门机构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决定。如今,英国所有的遗体捐献活动都在"人体组织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包括遗体和器官的转移、储存、使用和分配等等。

  这种相对自由的氛围一方面是因为医学解剖事业发展起步较早。最初,解剖在英国被严格限制,医学院缺少捐献的遗体和器官来开展研究,只能购买盗墓活动中获得的尸体。到了1832年,英国出台《解剖法案》对医学院解剖进行规范,承认解剖检查是应对各种疾病、修复人体受损伤口的重要环节,这就为器官和遗体捐献的合理化、常规化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媒体传播和医学教育的发达使得更多的人逐渐认同遗体捐献的意义。上世纪70年代早期,北爱尔兰地区掀起了一场遗体捐献的讨论风暴,当地媒体常常刊载一些解剖教授的言论。教授Jack Pritchard就呼吁道,"遗体对于医学研究和教学非常重要,没有尸体,我们将无法教授学生。"一些全国性的器官储备中心和公益组织也会对有心捐献的人提供免费医学教育,比如开展一些培训活动。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