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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书记心里话】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办?

2017年03月01日 08:50:10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浙江省海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险峰

  2016年8月9号一大早,我刚到单位上班,远远就看到我们海宁市许村镇党委书记杜莹池站在我办公室门前。一见面,他便开门见山:“王书记,我原以为我们镇的工作还蛮不错的,没想到这次巡察给我们查出不少问题,让我知道今后履行主体责任该朝哪个方面使劲,该解决哪些问题……”

  像杜莹池这样,主动找我汇报工作的党委(党组)书记,在2016年已经有不少了。他们有的向我汇报近段时间抓作风、抓管理的情况,有的和我讨论干工作的具体方法,有的当场立下整改“军令状”……看到他们对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这么上心、积极,真是欣慰。

  要知道,原来可不是这样的。记得在2014年,我们市纪委查处了市安监局的一起腐败窝案,涉及2名科局级领导干部和5名中层干部,一时间在全市引起很大震动。不少人问我们,一个只有30多人的单位,竟有近四分之一的干部被查,这个单位风气怎么会这么差?一个细节或许能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专门查阅了该单位从2012年至2013年底大大小小各类会议记录,仅找到一条写着“传达反腐倡廉会议精神”的记录。想想看,两年时间里,竟没有一次班子会议深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整个班子,包括党组书记在内,主体责任意识竟如此淡薄,党风廉政建设又从何谈起?

  这件事带给我很大的触动。这可只是一家单位,谁敢保证其他单位不会有这样的情况呢?随后,我们向市委作了汇报,并在市委领导下开展了调研。通过走访、座谈、问卷等方式,一些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有干部反映,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认为主体责任是纪委该抓的事,一有问题就让纪委顶上去,纪委越用越顺手,久而久之,一些该具体业务部门抓的工作也成了纪委的事;还有干部反映,每年年初都会跟乡镇、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这些责任书几乎都是用模板套一下,在落实时也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最后什么都没干好;有党委书记反映,会也开了,话也讲了,但总感觉起不到多大效果,履行主体责任缺乏实招,想干却不知道该怎么干。

  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党委不抓谁抓?主体责任不是抽象的,是落在肩上的一项项具体工作。在市委领导下,我们结合实际,出台了《海宁市党风廉政建设“4+1”责任落实制度》,这就是海宁版的“责任清单”,而后又制定了《海宁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针对的就是不知道抓主体责任都要做些什么的问题。根据这些制度依据,我们对市安监局腐败窝案进行了“一案双查”,市安监局党组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力受到通报批评,原党组书记张伟杰也被免去党组书记、副局长职务。

  这样的问责,在海宁引起了强烈反响,由此向全市各级党组织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你管的人、管的事出了问题,不仅当事人要被追究责任,你这个领导也要被问责。在问责当月召开的全市主体责任落实大会上,我们公布了对安监局实行“一案双查”的情况,市委书记亲自讲话,向各级党组织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逐渐上升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特别是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能很多人只注意到了“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但实际上,王岐山同志还专门说了这样两句话,一句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另一句是“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理解,这两句话其实很鲜明地说明,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不要把它看作纪委的“独角戏”。

  于是,我们立即把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细化并加入到“责任清单”里面,效果很明显。2015年以来,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主动开展各类提醒谈话达370多人次,其中诫勉谈话近50次。市委书记朱建军也亲自对多个乡镇、市直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谈话,而且给我打电话的频率明显增加,有时下班后还打来电话,研究巡察整改问题,有时亲自在电话里要求我们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在2016年8月初一次市委常委会上,我们对斜桥镇一人大副主席徐某因在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两次收受价值1600元的代价券行为,提出给予警告处分,一些领导认为给予党纪处分是不是重了点。书记便摆事实、讲道理、说政策,亲自做工作统一意见,最终一致通过了对徐某的处分决定。有了书记的支持和以身作则,我们监督执纪的动力更足了,信心更大了。

  当然,伴随着党委逐渐把主体责任担起来,一种声音产生了——那么多工作都由党委承担了,纪委做什么呢?我们给出的答案是,把监督执纪问责做得更深更细更实。举个例子,我们的动态监管平台主要靠纪委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个性化任务,平时由市纪委监督,下面基层班子成员的个性化任务由基层纪委或纪检组监督,根据时间节点、目标措施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亮灯,任务完成后进行销号管理。2016年3月,海昌街道纪委书记周国平在一次监督中就发现,该街道一分管村镇建设的副主任在年初制定“对零星拆违工程实行招投标,减少人为干预”个性化任务的时候,确定在2016年一季度前完成,结果却没有如期完成,于是给他亮黄灯,以示警告,并对他进行谈话提醒。该副主任接受到来自纪委的监督压力后,很快就推动开展了这项工作。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