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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一把手”得扛起来

2017年05月06日 16:15:08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朱诗意

  “在全面从严治党上还有一些形式主义现象,上热下冷、上紧下松”

  “一些重点领域廉政风险仍然存在,如围海造田等海洋经济领域”

  ……

  3月的最后一天,宁波市纪委会议室,象山县委书记叶剑鸣第一个走进“考场”。

  这是场“2016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大考,宁波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章永作为“主考官”和市纪委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纪委委员一起,逐个听取部分区县(市)和市直单位“一把手”汇报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就在前一天,在台州市路桥区,也有一场这样的“大考”在进行,这段时间,不少“一把手”正在接受这样的责任大考。

  为什么是“一把手”

  “他是‘一把手’,不找他找谁啊?”

  最近大热的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第7集中有这样一幕:新上任的汉东省委书记沙瑞金,邀请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前常务副检察长陈岩石和夫人来家里做客,谈起官场的贪腐问题,陈岩石的这句反问,虽然只有短短十几字,却一针见血地点出了“一把手”所担责任的深层逻辑。

  “一把手”,这是对于一个组织最高职务的生动描述,从字面上即可解读,这个职务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在该组织内拥有非常大的权力。

  根据现代政治学观点,权力与责任对等,权力由人民赋予,有多大的权力,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包括“一把手”自己,往往重权力轻责任,或者只在业务领域强调责任。

  十八大后,中国掀起反腐风暴,“打虎拍蝇”和“建章立制”同时进行,然而,一些“一把手”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纪委职责,甚至将“反腐”工作一股脑儿推给纪委。

  在此背景下,加上中央全面加强从严治党的要求,“党委的责任”和“一把手的责任”,被前所未有地强调出来。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全党动手,形成强大合力。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015年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新《条例》在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

  这是“主体责任”首次写入党纪处分条例,而且又有了新的表述:不再是以往强调的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主体责任,而是强调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要负主体责任。

  从这个细微的变化中,可以看到“主体责任”被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尤其强调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于管党治党所肩负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党委党组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必须负起相应的主体责任。我们一直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责任即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制度笼子’。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止党风廉政建设沦为一纸空文。”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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