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旧村改造背后的黑手

2017年03月26日 15:56:28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杜玲玲 叶卫华

62296912_1.jpg

  “我把集体的财产当成自己财产任意处置,把本该属于集体的钱据为已有,给党抹黑了。”刚好整20年党龄的松阳县水南街道寺岭下村党支部书记罗某某在自我检讨中这样写道。

  松阳县水南街道寺岭下村地处县城的城乡结合部,成为人们选址建房的关注地段。2012年下半年,该村实施旧村改造,经规划和征迁,还预留3宗可建设用地。2013年1月,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罗某某以下山脱贫异地安置的方式,私自高价出售预留的可建设用地,向外乡人员收取土地出让款,并伙同原村委会主任许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1.45万元。另外,他假借他人名义购买集体建房用地,私下高价转手给外乡人员,非法获利16.66万元。案发后已退还所有违法所得。

  2016年,罗某某被开除党籍;同年,罗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许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松阳县纪委提醒:

  村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推动者,更是广大村民的利益的代表和“主心骨”。罗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本该廉洁履职,为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但在利益驱动下,把本该为村民服务的权利当成发财的工具,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理应受到党纪处理。

  纪律链接: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责任编辑:林庭宇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