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可否调岗降薪?
女职工怀孕可否调岗降薪?
2016年12月29日 11:05:22 浏览量: 来源:杭州网 作者:
2014年5月,蒋女士入职一家公司担任技术部职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薪为4800元。二个前,蒋女士怀孕了。由于技术部工作量大,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为了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蒋女士便向公司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公司依蒋女士申请将蒋女士安排到行政部门从事文员工作,随之将蒋女士的月薪调整为3000元。虽然3000元的月薪是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仍然侵犯了她的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原工资待遇支付报酬。而公司认为,既然蒋女士调整了工作岗位,那么按调整后新岗位发放月薪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减轻怀孕女工的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怀孕女工本人也有权提出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由此可见,本案中蒋女士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必备条款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公司将蒋女士的月薪降为3000元属于合同的变更,应当与蒋女士协商一致。在未经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擅自决定降低其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未经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其月薪标准,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与蒋女士就工资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律师在此提醒:我国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对怀孕期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发放该新岗位应得的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能适用在“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在调整新岗位工资时,应当经怀孕女职工同意。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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