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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津贴、夜班津贴一直在“沉睡” 媒体:该涨涨了

2016年10月22日 15:17:36 浏览量: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

  前几天,不少高校学生结束实习时,实习工资被要求按800元起征点、20%的税率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这件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国家税务总局回应,“这是一些企业误用税收政策”。但对于这一36年未作调整的税种征收标准,大家仍旧非常关注。

  小编通过整理发现,除了劳务报酬,稿酬个税征收标准也已有36年没有变化,教龄津贴、夜班津贴标准也是分别沉睡30年和20年。

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和居民工资收入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些征税标准是不是也应该调整调整?这些补贴也该涨涨了!

  劳务税征税标准36年未变

  劳务税指对从事如设计、装潢、安装、制图、表演等技艺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征收的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纳税;四千元以上扣除20%后纳税。

  36年前的工资个税标准和劳务报酬所得差不多,但36年过去了,工资个税的扣除标准已调整为3500元/月,劳务税的计算办法却依然是雷打不动的800元。差别有多大,看看下面这个例子你就明白啦!

  税前待遇为4000元,假设不存在社保公积金,按工资个税标准,缴纳个税=(4000-3500)×3%=15元。

  而按劳务税标准计算,则要缴个税=(4000-800)×20%=640元。

  稿酬个税标准36年未变

  稿酬个人所得税是针对稿酬所得制定的税制。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稿酬征税标准也是从1980年中国个税法颁布起开始施行,虽然到现在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起征点800元一直没有变过。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职业作家、网络作家和自由撰稿人,有政协委员曾建议,应减免作者稿酬所得税,现行的稿酬征税起征点“影响了广大文字工作者的创作热情”。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