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调查】实习收入是劳务费,还是工资?
【三工调查】实习收入是劳务费,还是工资?
2016年10月20日 09:28:03 浏览量: 来源:中工网 作者:
劳务报酬所得税800元起征点36年未改
那么,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为何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劳务税)的起征点这么低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规定最早见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职工年均工资是762元,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可到了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约为1980年的83倍。
然而,从1980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已进行了6次修订,“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也从800元增至了3500元,但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蒋震认为,这是在分类税制设计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其实劳务报酬的税制设计应该和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
有教育界人士则指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大学实习生的数量会越来越庞大,继续保持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标准、20%的税率,将影响学生的实习积极性。期待有关部门能及时组织调研,并积极促成税制不合理部分的修改完善。
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有争议
就在媒体就劳务税这一话题进行讨论之时,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段文涛10月12日发文指出,对于实习生、临时工等群体的劳动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税是误用税收政策。
段文涛指出,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而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报酬处理。但2012年4月之后,实习生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段文涛说。
此后,该文被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转载。网络媒体多以“国家税务总局: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为题进行了报道。但有意思的是,10月14日,记者发现,该文已被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删除。段文涛则告诉本报记者,“我也没搞清,为何我的文章被当成税务总局的观点了。”
事实上,有税法专家告诉记者,实务中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的公告中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有人认为,上述公告仅是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将对上述5类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视为“工资、薪金”,不是对个人所得税税目应税范围的重新划定,也不是对上述5类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定性。因此,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及时回应这些争议。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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