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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调查】实习收入是劳务费,还是工资?

2016年10月20日 09:28:03 浏览量: 来源:中工网 作者:

【三工调查】实习收入是劳务费,还是工资? 

                        6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大批大学生涌进暑期实习招聘会,寻找合适自己的实习单位。泱波 摄/视觉中国

  今年暑假期间,湖北一高校大三学生小孟在北京一家企业实习,约定月工资为2200元。日前,小孟发现,到手的实习工资竟少了280元钱。“实习单位说是缴了所得税了,可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是调到3500元了吗?”10月14日,小孟不解地问《工人日报》记者。

  小孟的遭遇并非个例。每年这个时候,除了实习结束的批量返校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当下,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为了增加今后就业的“含金量”,实习已经成为在校生的必修课。通过实习,学生可以尽早熟悉工作环境,习得一些劳动技能,并获得一定报酬,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学生、学校、企业乃至社会都是共赢。实习增加了学生求职的筹码,但其中遭到学生“吐槽”的问题也不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低便是其一。

  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

  注册税务师宋宝山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11小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不同税目有不同的征收方法。而我们通常所说的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实习收入一般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

  北京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实习生不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界定为以劳务报酬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可替实习生代扣代缴,实习生也可以本人去税务大厅自行申报。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不和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法第六条则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小孟的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内,适用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元,因此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0元。”宋宝山说。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