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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 因举证不能被判违法

2016年09月06日 10:02:12 浏览量: 来源:央广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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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入职,就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恐怕是很多劳动者不愿意遇到的麻烦。李女士入职银网物业公司担任行政人事主管,试用期内第一个月考评优秀,第二个月公司就以她严重失职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较起了真儿,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得支持,官司打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银网公司解除合同违法,银网公司不服,上诉,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李女士终审胜诉。

  这样的官司并不少见,北京一中院三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200多件,劳动者一方年龄在18岁至28岁的案件始终保持着20%左右。初入职人员,尤其是初次就业的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哪些证据是此类案件断案关键?哪些情形容易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该如何避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该如何维权?法官通过司法实践为劳动者支招。

  李女士向法庭陈述,2015年8月3日,她被天地控股集团招聘到下属的银网物业担任行政主管,签订了三年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没想到之后的经历象坐过山车一样。

  李女士说:“入职以后,我能够按照公司指派,认真完成工作,并且加班加点很快熟悉了工作范畴,8月绩效考核为优秀。9月11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口头告知我,当天就已经是我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了,以后不能再来上班了,然后9月14日就接到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且他们为了不给经济补偿金,给我定的工作过大失误,还有营私舞弊现象,我认为理由不成立。 ”

  银网物业称李女士制作职工马某入职审批表有误,但是证据表明,马某在李女士之前就入职了。

  李女士称:“恰恰是第一张别人在7月底之前完成的审批表有问题,是我发现的。愈加其罪何患无辞,他肯定要找出点问题往我身上载,要不怎么能达到不补偿的目的呢?因为即便是试用期,他无故解除,我没有违反劳动法,他也要赔偿的,虽然金额不多,但是也是要承担的。”

  仲裁和一审法院都认为银网物业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而银网物业在二审不再用过大失误的理由,而说发现新情况。

  上诉人说:“有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入职的标准,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做的相关审批文件时,私自将她的住房公积金上调缴纳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公司,同一个岗位上都是不被允许的。 ”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