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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问责为挺规立矩撑腰

2016年09月27日 14:47:48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宇 潇

  今年5月,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一名村党支部书记因未正确行使岗位职责被镇党委免职,成为在“两学一做”活动期间该市被免职的第一位村主职干部,样本意义让人警醒,引人深思。

  今年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后,党内又一部重要“法规”。两部条例分别给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套上了“紧箍咒”。

  问责须依规。依规问责就是保证问责事出有因、客观公正。只有这样才会让问责者心服,令周围人警醒。达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譬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例举了6类须要予以问责的情形,这6类情形就是针对“不作为”开展问责提供了根本遵循。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只要出现了此类情形,问责程序就会启动。

  问责须分责。党员干部职位不同,手中权力大小就不同,问责应当分清责任,要清楚该担何责、担多大责。不能搞“株连九族”,也不能让失职者“逍遥法外”。譬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由此可见,责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领导岗位权力分配比重,体现了权责相当的领导学原理。

  问责要慎重。问责是把双刃剑,只有用对了地方才能起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当前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治党治国步入“新常态”,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何将该问责的干部全部问责,同时给干事担当的干部建立必要的“容错机制”,防治“误伤”积极性,这直接考验着我们纪检组织部门的工作能力水平。我们要以“公道正派”为衡量标准,切实让规矩成为好干部手中的“附身符”、问题干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张磊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