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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环保职责 实施终身追究

绍兴:生态环保出问题,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2017年02月10日 07:44:32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记者 周楷华 见习记者 金燕翔 通讯员 沈慧惠

  日前,《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生态环保追责上如何向党政领导问责一直是一大难点,《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绍兴啃下了这块“硬骨头”。“这就好比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头上悬上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他们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去年9月,《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出台,绍兴市委市政府紧跟步伐,在组织部门的牵头下,环保部门负责起草《实施办法》。“我们充分征求了各部门和县市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出台相关政策。”绍兴市环保局副局长胡剑介绍说,《实施办法》中哪些党政领导干部被列入追责范围、哪些情形要被追究责任、追责方式和程序如何启动等细则一目了然,同时强化“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等原则,在秉承中央和省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又兼具绍兴特点。

  据了解,追责对象囊括了五类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外,还将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由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纳入其中。“国有企业领导成员以往都是追责的‘真空地带’,这次我们尽力做到全覆盖。”

  绍兴市的《实施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党政领导干部,共列举了有51种将被追责的情形。比如,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就有18种,除了省里出台的实施细则中提到的12种情形,还结合绍兴实际,增加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未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五水共治、节能减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进不力的”等内容。

  作为《实施办法》的附件,《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同时配套出台,对区、县(市)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45个市级职能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予以明确、细化,防止责任滑落或转嫁,确保权责一致。《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规定责任追究由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实施,并明确了各主要会商部门的职责,确保追责能快速有效地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还明确了终身追究和容错免责的机制。”胡剑介绍说,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使用或者转任、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紧密结合。而容错免责机制也让各级党政领导在大刀阔斧地开展改革创新尝试时不必畏首畏尾,因为只要符合《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条例的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以往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上,对于企业和公众的追责较为容易,而对党委政府领导的追责往往存在阻力。《实施办法》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据,补齐了环保追责上的‘短板’,形成全社会从严打击环境损害的强有力态势。”绍兴市环保局局长张永明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是绍兴市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

  近年来,绍兴市提出了“建设生态绍兴,共享品质之城”的口号,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做了诸多尝试。比如为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绍兴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至今已追缴21家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单位污染损害赔偿金600余万元,实施修复32起。去年绍兴刚获得地方立法权,就将目光瞄准了治气和治水,出台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法规。绍兴还积极完善基础网络建设,环保部门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一张涉及“水、气、土”的全方位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所有监测数据全部公开,并纳入基层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责任编辑:张丹丹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