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工作必看 关乎你的工资福利、休假待遇等
在浙江工作必看 关乎你的工资福利、休假待遇等
2017年06月21日 08:40:53 浏览量: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编辑 沈波
近年来,浙江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源头治理、调处机制、监察执法、欠薪预防处置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今年上半年,省政府还审议通过了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修订) 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修订)(☜点击蓝字可查看详情)两个规章,进一步提升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水平。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仉贻泓和省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季晓斌主持。
关键词:工资
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构建解决欠薪问题长效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施“浙江无欠薪”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打击恶意欠薪又添利器!
治理重点领域欠薪顽疾
实施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针对建设领域因工程资金不到位或工程材料备货需要而挪用人工费用等情况,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的工程资金将分为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两条线拨付,人工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清偿责任,避免讨薪无门
针对建设领域因工程款不到位或层层转包分包,导致工资偿付责任不清,农民工讨薪无门情况,新办法规定——
因工程款不到位而导致欠薪的,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因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导致欠薪的,由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支付保障
针对建设领域和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欠薪重灾区,新办法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办理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途径,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同时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地建筑业等行业拖欠工资风险情况,实施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加大欠薪违法惩处力度
加大罚款力度
新办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示欠薪违法、信用联合惩戒
对存在一次欠薪10人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社保部门可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也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并要求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惩治恶意讨薪过激行为
针对由讨薪引发的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新办法明确对劳动者在追讨工资中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给予严厉惩治。
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强化考勤管理
新办法规定,企业应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
实行部门联动、行业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
关键词:女职工
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理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新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此外,还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强化了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
新办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招录、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女性,并在劳务派遣协议、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完善了女职工生理特殊时期的保护规定
此外,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增加了涉及女职工其他权利的保护
新办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要求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女职工,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检查时间、费用作了明确。
要求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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