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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7部门集体“出招” 念起楼市“紧箍咒”

2017年06月04日 08:48:45 浏览量: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

  3.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预售证10日内未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公开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或者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

  4.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6.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装修合同的相关单位是否具有装修资质,装修合同签订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广告发布管理: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以营造市场恐慌情绪,发布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在房地产广告中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

  2.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经纪机构未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或涉及超范围经营;

  4.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购房人在缴纳团购费后未能享受承诺的优惠金额。

  (三)发改(物价)部门

  1.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团购费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返点,变相涨价;

  4.装修、车位等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税务部门(国税、地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源的相关申报纳税情况;

  2.装修、车位等合同金额申报纳税情况核查,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五)公安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3.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4.对检查中涉嫌违法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移交公安部门。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