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不诉,看看志愿服务表现再决定
诉不诉,看看志愿服务表现再决定
2016年12月18日 15:57:53 浏览量: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梁军 张代磊 王芳
"鉴于你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而且志愿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我们决定对你们作不起诉处理。"12月15日,金华义乌市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对王某、陈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1999年出生的王某、陈某均系义乌人,都是义乌某中学在校生,因看不惯何某等人欺负同学,遂以暴力方式阻止何某,在争执中将何某某打伤至轻伤一级。两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今年8月15日被移送至义乌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陈某均因缺乏社会经验,处理问题简单粗暴而触犯法律,系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在审查起诉期间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情况,承办检察官拟对王某、陈某作不起诉决定。
虽然准备对两人作不起诉决定,但两人的人格、品性如何?有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他们会不会吸收本次的教训?这些都是承办检察官所考虑的。为了对上述问题有直观的认识,经王某、陈某法定代理人同意,承办检察官决定将王某、陈某列为考察对象,要求二人参加一次"特殊"的帮教—志愿者服务活动。
12月2日早上8点,王某、陈某及其家长参加了义乌市检察院未检科联合义乌四季风青年志愿者队共同组织的义乌市中心医院志愿服务活动。王某、陈某分别负责在机器智能挂号处和人工挂号处帮助患者进行挂号、提取化验单。因两人待人热情,手脚麻利,获得了患者陈大爷的热情点赞,"小伙子,你们真不错"。活动结束后,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填写《未成年人志愿活动登记表》,并对两人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登记、评价。
"联合青年志愿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是我院探索建立的新型帮教考察机制。"义乌市检察院未检科负责人介绍说。对符合相对不诉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列为志愿活动考察对象,且必须参加2次以上志愿活动;活动内容形式丰富多样,每位被考察对象随案均附有一张《未成年人志愿活动登记表》,由青年志愿协会帮教人具体填写并给出总评,而表格中的具体信息将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通过这类活动,不仅能让案件承办人更直观地了解两名未成年人的性格品质,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新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同时也能加深孩子和父母之间的了解,改善亲子关系。"截至目前,义乌市检察院已联合青年志愿协会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3次,帮教了5名未成年人,建立了以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依托,围绕社会志愿活动展开的帮教考察新机制。
责任编辑:朱丽娜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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