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检察机关反腐作用不可小觑
澳门检察机关反腐作用不可小觑
2016年12月13日 09:50:3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谢志强
在没来澳门之前,我曾经有个误解,认为既然澳门回归后已经组建了廉政公署,那反腐倡廉就是廉政公署的事情,和检察院关系不大。后来才发现,澳门检察院在澳门反腐败的体系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颠覆我认识的,最初来自一起在澳门引起高度关注的“高官墓地案”。该案最初来自市民的检举,举报回归初期,澳门前市政局在任期届满前匆忙通过《永久性墓穴租赁内部规章》,并依照这部规章批出10块墓地违反了《回归法》等法律,时任行政法务司一名陈姓司长可能涉嫌贪腐。不过,廉政公署的调查结果却是: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期,不再追究。
检举人不依不饶,向检察院也提出了检举,于是检察院也介入调查。2010年,检察院的司法官作出批示,认为有迹象表明行政法务司原司长陈丽敏在事件中可能涉嫌渎职,命令以渎职罪对她另行开立刑事侦查卷宗。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怀疑民政总署一些官员有意阻碍侦查,拖延向检察院提供有关材料,还将民政总署一众官员4人也立案侦查。虽然后来案件同样不了了之,但检察院拥有对官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却是不争的事实。
我就这一问题咨询了澳门司法界的朋友,才知道,原来澳门和内地不一样,从法律上讲,检察院才是法定的侦查主体,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权立案侦查。至于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在刑事诉讼中只处于一种协助配合的地位,用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话来讲,“在职务上从属司法当局”。虽然回归后,组建了廉政公署,并赋予廉政公署对贪腐案件的侦查权,但这种侦查权不是垄断性质的。对廉政公署侦查的案件,检察院的司法官同样可以命令侦查,只是实践中比较少这么做罢了。
澳门检察院一名助理检察长曾向我表达了这样一个看法:检察院领导侦查,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没有哪个国家的检察院是一个单纯的公诉机关。澳门检察院和廉政公署在侦查上有分工、有合作、有互补,这种体制还是非常科学的,也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除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外,检察院在遏制腐败中的另一项重要职权就是起诉权。无论是检察院指挥警察当局侦查的案件,还是廉政公署侦查的案件,都要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充侦查;如果有强烈证据认为嫌犯并不构成犯罪,有权决定将案件作归档处理,中止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特别情况下,检察院还可以向刑事起诉法庭申请暂时中止诉讼程序或建议因免除刑罚而归档。
在遏制腐败中,澳门检察机关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那就是参与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澳门面积狭小,出入境方便,极易出现嫌犯逃脱司法当局控制、赃款赃物转移到澳门之外的情形,实践中,此类司法协助并不少见。
依照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规定,澳门无论廉政公署还是其他机关,如果向外国提出司法互助的申请,都必须通过检察长向行政长官提出。行政长官无论批准或拒绝,都由检察长告知有关部门。至于外国向澳门特区提出司法互助的要求,也由检察院负责接收、传送,以及处理相关的通知事宜。检察长对司法互助要求审查后,应当出具意见书后,移交行政长官作出决定。
实践中,检察院在跨境追逃、追赃中为澳门特区作出的贡献,还是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比如在澳门前运输工务司司长的贪腐案中,检察院在境外司法、执法机关的配合下,先后共追回赃款4.4亿元港币,备受舆论赞誉。
澳门检察制度是从葡萄牙检察制度脱胎换骨而来的,而葡萄牙检察制度最早也可以追溯到“国王律师”。所以,如果在澳门呆的时间足够长,你会发现,检察院虽然是基本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但它的另一个身份却是“政府律师”,在“代表公共利益”方面的属性也是非常强烈的。
根据澳门的行政诉讼法,当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除了有关部门的法律人员提出答辩外,检察院也有权参加诉讼并提出书面意见,在维护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力为政府辩护——当然,前提是合法。检察院在诉讼中还是有客观公正义务的,如果检察院认为政府有关行为违法,也会请求法官宣告政府败诉。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那就是必须协助政府研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内部指引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漏洞,研究看在哪些行政程序方面,在哪些行政法律方面可以作些改善,并提出意见,查漏补缺,从制度上遏制行政违法的源头,促进政府公正执法,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作者系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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