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援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浙江法援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2016年10月27日 15:33:19 浏览量: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东升
如何理解“其他按规定”的事项?陈伟强解释,此项主要是指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发文及浙江省司法厅与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发文中规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省两办于去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进行了汇总罗列,包括了数十项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该文件还明确了可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如70岁以上老年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人军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等情形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此外,去年5月以来,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两份文件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诉案件类型和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兜底条款的充分运用,将为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增加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等,留下更大空间,使法律援助服务供给能够更加适应困难群众的需求,也更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陈伟强表示,随着更多法律援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兜底条款将被赋予更多新内涵。
实惠三:法律援助的形式更多了
新条例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也给予了更多想象空间。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七大形式外,新条例也保留了兜底条款“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还有哪些?陈伟强解释,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对经济状况未达到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维权难度不大的案件,可以提供代书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基础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可以开展法律维权辅导服务。“通过兜底条款,文件中规定的这些法律服务形式将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实惠四:刑事法律援助更完善了
在此次修订中,新刑诉法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全部纳入到了新条例中。
2012年修正的新刑诉法,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在原来的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等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等两类案件;法律援助介入的阶段,也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扩大到了侦查、移送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此外还增加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援助。
在此基础上,我省还有9种可以给予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均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根据2014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的,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等9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早在2014年我省就创设了刑事商请制度,在全国开了先河。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有力举措。随着新条例的落地,这一制度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陈伟强表示。
陈伟强告诉记者,按照新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全省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人群将增加30%以上,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将扩大到更多低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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