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援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浙江法援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2016年10月27日 15:33:19 浏览量: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东升
近日,《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了第三次修正,意味着浙江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根据9月2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新条例将为浙江老百姓带来更多红利。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于2000年,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进行过两次修正。“将近年来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创新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今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吉永根表示,本次条例的修正,为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供给能力,加强法律援助人、财、物相关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
10月24日,《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了该条例的修订参与者、浙江省司法厅副巡视员、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对新条例的亮点进行了权威解读。对比新旧条例,新条例将为全省老百姓带来四大实惠。
实惠一:法律援助申请门槛更低了
经济困难标准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一道重要门槛。为了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申请法律援助,新条例降低了经济困难标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举个例子,老王一家三口是衢州人,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是老王每月4500元的工资,因此家庭人均收入是1500元。衢州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612元,最低工资标准是1530元。按照原条例,老王的家庭人均收入远远大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918元),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而按照新条例,老王的家庭人均收入小于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只要同时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老王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了。
陈伟强告诉记者,按照新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全省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人群将增加30%以上,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将扩大到更多低收入群体。
实惠二: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更广了
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范围,新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需符合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血金和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七大类事项范围。在此基础上,新条例将兜底条款“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改为“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为新条例赋予更多内涵。原来的兜底条款是“其他需要提供”,由谁认定“需不需要”,较难操作,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引起争议,所以,原来的兜底条款运用得并不理想。新的兜底条款“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将使兜底条款得到充分有效地运用,从而促进法律援助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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