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完善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房并入管理
台州完善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房并入管理
2016年10月16日 14:35:37 浏览量: 来源:台州日报 作者:
今年7月1日起,台州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住房保障工作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台州之前实施的针对非农业户口申请住房保障的政策需作相应调整。
为建立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近日,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
城镇住房保障的申报范围包括哪些,对申请对象的户籍条件有哪些调整?对此,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详细解读。
城镇住房保障的申报范围
《通知》明确,城镇住房保障面向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
其中,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椒江区的海门、白云、葭沚、洪家、三甲、下陈、前所、章安,黄岩区的东城、南城、西城、北城、澄江、新前、江口、高桥,路桥区的路桥、路南、路北、螺洋、桐屿、峰江等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建制镇范围包括:椒江区的大陈,黄岩区的宁溪、北洋、头陀、院桥、沙埠,路桥区的新桥、横街、蓬街、金清等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上述申报范围外的原在保的台州市区城镇户籍人员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
申请对象的户籍条件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通知》对《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申请对象的户籍条件作了调整和明确。
其中,对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上述申报范围内户籍5年及以上,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家庭。
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上述申报范围内户籍1年及以上,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家庭。
对于城镇新就业人员,要求具有上述申报范围内户籍1年及以上。
此外,对于《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申报对象,要求在上述申报范围内居住。将具有台州市区户籍但户籍在上述申报范围外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对象,其准入条件要求在上述申报范围内居住。
据介绍,除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户籍条件作了调整和明确外,住房保障涉及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收入(财产)标准等其他准入条件,仍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同时,《通知》明确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在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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