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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范围扩大!浙江省拟修订消保法实施办法

2016年08月16日 14:15:58 浏览量: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廖小清 王鹏程

  扩大汽车三包范围,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可以退换车和经营者不能免责的情形;规范快递赔偿标准,未保价快递物品按照快递费12倍的标准赔偿;遏制“天价鱼”事件,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经消费者确认……8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媒体通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以让法规更加科学完善。

  记者看到,修订草案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预付款、餐饮业、商品房、快递、营利性教育培训、网络和家用汽车等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不少创新性规定,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扩大“问题汽车”退换范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汽车消费投诉量也日渐增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国家虽然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具体包括,对退车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导致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退车、换车困难;根据国家三包规定,除了因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情形可以免费换车、退车外,其他情形的退车、换车都需要收取使用补偿费;还有就是对经营者免责的情形过多,对消费者的使用、维修、保养等行为有较多限制。

  “这些规定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家用汽车价值较高,且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大经营者的责任,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电动汽车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整车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使用补偿费。

  完善网络消费保障制度

  眼下,网络消费逐年激增,由此引发的消费投诉也不断增多,其中经营者无法联系、消费者退货难等问题尤为突出。国家消保法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并对平台责任作了规定,但也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以更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修订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核查网上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同时,修订草案还总结实践做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和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了规定,并强调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或者保证金先行赔付。

责任编辑:贾歆琰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