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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奖之——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文明行为“撑腰”

2016年12月31日 09:45:36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杭州市文明办

市执法人员开展对不文明行为现场执法活动.JPG

  一、实施背景

  文明行为是公民个人素质的综合体现,也是一座城市、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象征。为加强社会文明建设、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化素养,不少国家和城市通过立法,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来加以刚性约束,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杭州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尤其是去年杭州GDP已迈入万亿大关,成为国内第10个GDP超万亿的城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精神生活也要与之相适应。作为“最美现象”首发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高地,杭州市理应在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水平方面先行一步,制定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法规。

  2015年初,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正式立法项目。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并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职责与实施、保障措施、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四十条。

  1.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目前杭州市已经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保障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为了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对此进行了确认,规定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行为规范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体现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的内容,也有体现高尚品德的内容,应当进行必要区别。因此,条例第二章按照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顺序,对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规定,作为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章则对自愿助人、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遗体器官)、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规定,进行鼓励与提倡。

  3.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的公共信用体系,能够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提高不文明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文明行为,促使全体公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4.法律责任

  提高市民道德素养、提升文明行为程度、推动城市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在鼓励、倡导文明行为时,必须努力制止各种不文明行为。因此,对于违法的不文明行为,问题特别突出的,应当坚决依法处理。根据市文明办、市社科院开展的专项社会调查报告结论,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列举方式,对公共场所中比较常见的、群众呼声最为强烈的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做了规定,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工作。另外,为保护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遏制不文明行为的蔓延,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林庭宇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