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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执法行为助推公平正义

让司法权力走进“玻璃房”

2016年11月10日 11:03:00 浏览量: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吴勇 赵军 吴林勇 吴中希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召开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州市司法局作为全国唯一一家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了经验介绍。那么,温州在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又有哪些高招?记者日前来到温州市进行了采访。

  “我们‘不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意见被采纳了,这充分说明人民监督不是一句空话。”11月7日,说起收到温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的那一刻,杨建崇依然难掩激动。

  此前,他和其他两名人民监督员应瑞安市司法局邀请,参加瑞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涉嫌行贿的王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评议时,作出了“不同意”的表决意见。最终,瑞安市检察院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并对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监督员,顾名思义,就是代表人民履行监督责任。然而这份责任并不轻松,因为人民监督员所要监督的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制度、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查阅制度、参与检察机关控申信访接待、细化完善复议程序……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检察院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打开了检察机关“公民参与之门”,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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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瓯海区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宣传活动。

  改变

  从自律到他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在各级检察机关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创立之初,人民监督员一般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并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这一定程度也引发了社会上对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议论。2015年2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由检察机关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

  “这是从制度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温州市司法局局长颜华跃说。过去,检察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以在行政机关工作且有职务的人员居多。现在,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比例大大减少。

  选人容易,选对人却不易。如何保证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和高素质?为此,温州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多次商议,对原先的人民监督员队伍重新整合,严把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关、审核关和比例关。曾是一名检察官的温州市司法局法制处处长蔡多多,目前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她说:“通过群众自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人民监督员候选人200名后,司法局再通过向公安、检察、法院、计生委、人力社保局、税务等部门发文协助查询,对候选人的所在单位、居住社区等进行走访了解。”

  今年初,温州市144名市级人民监督员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组织考察等程序后最终上任,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占36%。“选任过程很严、很公正。我报上名后,司法局工作人员还到单位了解我的情况。”回忆自己的上任经历,来自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的人民监督员黄建峰深有感触,“人民监督员的颁证仪式上,我们在国旗下宣誓,感觉非常神圣,也很有责任,这让我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意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运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叶希善认为,在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换届中,选任工作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检察机关仅负责协作配合,从根本上消除了“被监督者选任管理监督者”的质疑,使得温州市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时不走过场、敢于建言、勇于监督。

责任编辑:张东红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