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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积分化要防功利化

2016年09月18日 08:23:40 浏览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倪洋军

  在入团、推优入党时,志愿服务时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兑换学分,可落户当地,且子女可凭积分入学;对于家庭困难的星级大中学生志愿者,优先给予助学金支持,或酌情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费补助。这是近日出台并实施的《浙江省青年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内容。

  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也正因为志愿服务是个人志愿行为,有些人片面地认为从事志愿服务是乐善好施的表现,把志愿服务看成是一种单方面的施予,更有甚者把志愿者看作“廉价劳动力”。其实,志愿服务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志愿者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浙江省对在浙江从事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数的注册志愿者,给予涵盖教育服务和管理、就业和创新创业、社会保障、金融等多个方面的特殊“待遇”,体现了对志愿者价值的认同,也有利于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值得肯定。

  但是,凡事都有正反两面性。我们在为浙江省创新实施的志愿服务“积分化”管理点赞喝彩的同时,不能忘记志愿服务的本质属性,尤其要防止和避免志愿服务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谋求“特殊”照顾的“敲门砖”,从而使得某些志愿服务“变味”。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是每个有良知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说,必须是纯洁的、无私的、不求回报的。一旦参与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带有某种目的性、功利性,便会使得志愿服务、公益行为扭曲变形。我们鼓励对那些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实行评星定级,实行“积分化”管理并给予特别的照顾,但是坚决不允许滥用“积分”或存在制造“积分”、炮制“典型”以及有失公平、违背正义的一切不当行为。

  社会需要热心肠,更呼唤真善美。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但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与人方便成为了一种奢侈施予,与己方便倒成为了一种“正常追求”。有些人参与志愿服务并不是在志愿的基础之上,而是“被要求”甚至是在某些“好处”诱惑的驱动下。由此联想到,一些机关单位,原本应该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为了调动所谓的积极性,搞形形色色的积分管理、绩效奖励等。看似依据充分、用心良苦,但是很多激励、奖励措施异化成了某些单位、部门变相发福利、谋私利的“挡箭牌”,有的甚至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违背,应引起我们的警醒。

  奖勤罚懒,给有突出志愿服务贡献者以特别的关爱、照顾,这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决不能让“绿色通道”“优先考虑”等好心办坏事,给投机钻营者以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