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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安吉:套取公款为吃喝 两任支书同受惩

2016年12月25日 16:20:16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贾歆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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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村党支部书记,暗地里账外大吃大喝,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安吉县天子湖镇张芝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时痛心地悔悟。

  日前,安吉县纪委在检查天子湖镇张芝村的财务账册时发现了一些异常,该村2013年9月份的账目中有六笔慰问支出,金额达到5万余元。“这几笔费用很可疑。”带着疑问,检查组展开了进一步调查。

  经查,在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该村委会大大小小的用餐基本放在王某妻子经营的明胜农庄。一来二去,在明胜农庄的餐费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为了解决这些无法入账的餐费,王某与村委会主任夏某等干部商量后,采取虚增垫渣工程款、虚列各种慰问费及修路抗旱补助款等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39.0523万元,用于支付用餐费用。

  2014年7月,王某主动辞去张芝村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原村委会主任夏某担任该村的党支部书记。夏某当了书记后,不仅继续沿用了套取资金的老法子,套取村集体资金3.455万元,而且还将企业赞助给村里的工作经费、上级补助的经费共计14.88万元,存放在个人账上用于账外支付用餐、发放福利等费用。

  安吉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某、夏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安吉县纪委提醒您:

  王某、夏某身为村里的主职干部,本该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果却费尽心机套取资金、寻求赞助用于吃喝、发放村干部福利。对于这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纪律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切莫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心存侥幸、犯糊涂。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坚决有力的查处将歪风遏制在萌芽,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林庭宇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