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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5个省区撤销廉政账户 反腐不留余地

2016年08月10日 07:46:45 浏览量: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号 作者:

  拒贿还是“掩饰犯罪”?

  安徽芜湖《大江晚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在得知检查机关已介入调查后,张某遂将27万元转存纪律廉政账户;之后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另有一个匿名案例是:某官员在春节前收礼受贿100万元,纪委查到后,该官员狡辩说自己给廉政账户上交了20万元,直到相关部门查实了全部送礼行贿总额,其花招才被戳穿。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官员主动存入廉政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应计入受贿金额,在一些案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存在分歧。

  在上述《大江晚报》的案件中,法院给出了答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1万元,侵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得知检查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后,张某将27万元转存纪律廉政账户,属于为掩饰犯罪而上交,该27万元应计入受贿金额,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根据纪律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因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金或本人认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而收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折价款等,及时存入纪律廉政账户,视为拒贿。

  但若受贿人知道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受贿事实,而将收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不应视为拒贿。

  廉政账户成了“装清廉”的工具

  在一些官员的权衡中,廉政账户成了其边贪腐、边“清廉”的关键工具。

  在江苏南通,某学校负责人杨某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他将其中的两万多元打入纪委设立的“510”廉政账户。当办案人查办此案时,杨某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账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先后收受他人款项49笔,共计现金327万余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

  同时,他还是制造清廉假象的高手。先后分几次,他将75万元赃款上交当地廉政账户。

  这75万元,只占魏力生受贿总额的四分之一,但这确实让他受了益——有报道称:“魏力生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这些钱没有算进其受贿范围。”

  但有一些人就没有这么幸运。

  湖南株洲原环保局局长文铁军因犯受贿罪被判刑6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9万元、2000美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文铁军的辩护人提出,“近几年被告人上交市纪委红包礼金7.18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文铁军上交该市纪委的红包礼金属于查明他受贿数额的范围,故不会扣减。

  在广东深圳“沙井新义安”涉黑案中,当地最大的涉黑保护伞、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1200万元的贿赂。在庭审中,刘少雄称自己陆续向廉政账户上交了1000多万元赃款。而这算不算是自首行为,也成为庭审焦点。

  检方认为,刘少雄虽然上交了赃款,但并未明确表示这笔钱的来源,也未主动交代这笔钱就是目前此案所指控的事实,且收到的贿赂款和所上交的钱不是同一笔,因此不能算是自首。法庭最终支持了检方的观点。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