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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一小学校长套取财政经费20万,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7年03月02日 08:55:38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本网记者 贾歆琰

  “我在担任校长期间,因为家庭变故等原因,套取学校资金存放在卢老师的私人账户,多次从中借款用于个人开支。我对不起组织对我的培养,辜负了组织对我的期望。”永康市西溪小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陈长根在忏悔书中反思。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陈长根伙同学校食堂负责人卢俊燕(已另案处理),违反财务规定私设小金库。两人虚报食堂菜品采购费用,以此套取财政经费共计20万余元,全部纳入小金库,由卢俊燕保管。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陈长根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的方式,先后4次从小金库中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35万元,归其个人使用。

  日前,经永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长根开除党籍处分;经永康市政府批准,永康市监察局给予陈长根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委提醒:

  为人师表者,理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然而,作为校长的陈长根法纪意识淡薄,在食堂菜品采购中动起了歪脑筋,套取财政经费,并“借”给自己使用,他的行为是错上加错,其接受党纪国法的严惩也是必然。

  纪律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