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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赚外快的主意,这个干部受处分了

2017年05月10日 14:40:48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本网记者 朱诗意 通讯员 金静

  “我原以为只是合伙买了个水泥运输车,在自己管理的单位搞点散装水泥和矿粉运输,别的单位也经营一些,价格还比外面便宜了,顺便赚点小外快,万万不会与违反纪律搭上边。”正因为一念之差,近日,嘉兴市湘家荡管委会中层干部潘淦祥收到了党纪处分。

  2015年底,湘家荡纪工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中建混凝土公司管理人员买了一辆运输车,在自己单位搞运输,谋取私利。随后,湘家荡纪工委立即组织人员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13年4月份潘淦祥与中建公司其他两名人员花费约40万购买水泥散装运输车一辆,该车挂靠在嘉兴市秀洲区某混凝土泵送站名下,在中建混凝土公司从事散装水泥运输。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该水泥运输车在中建公司共结算运输款151万元,己经支付148万元。运输费由中建公司打到嘉兴市秀洲区某混凝土泵送站账上,后由合伙人提取现金,按出资比例分发给潘淦祥等人,至2015年10月份除去买车的成本,每个人分得利润6万元。湘家荡纪工委给予潘淦祥党内警告处分。

  湘家荡纪工委提醒您:

  潘淦祥身为湘家荡管委会中层干部,中建混凝土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其行为违反了廉政纪律,并造成了不良影响。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法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