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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路政局干部收受价值186万海南房产,一审获刑五年

2017年04月17日 15:20:36 浏览量: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唐李晗

  法制晚报4月16日消息,在担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某公路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魏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位于海口市价值186.2万元房产和62万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及在案查封的房屋均依法没收。

  据了解,涉案的两位行贿人也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 路政局一分局局长 收受企业房产

  魏某现年48岁。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魏某在担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某公路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殷某给予的位于海口市价值186.2万元房产1套和50万元。后为殷某在某公路分局建设办公用房事项中提供帮助。现涉案房产已查封,赃款已追缴。

  2011年11月,魏某非法收受焦某给予的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1张,承诺为焦某在工程承揽、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现赃款已提取。

  2012年5月,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北京某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某处负责人王某给予的存有2万元的银行卡1张,后为该公司在某公路分局道路施工项目及建设办公用房事项中提供帮助。现赃款已提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魏某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在组织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收受海南房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魏某主动交代收受海南房产的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及在案查封的房屋均依法没收。

  相关 两位行贿人也分别获刑

  据了解,涉案的两位行贿人也分别获刑。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挂靠在其他企业的施工队,参与北京某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承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某公路分局发包的多项建设工程,给予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过帮助的魏某房屋1套及50万元。

  2016年3月,殷某经电话通知到办案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焦某为与魏某搞好关系,在工程承揽、施工过程中获得关照,于2011年11月魏某在香港挂职期间,前往香港看望魏某并给予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

  2016年6月,焦某经电话通知到办案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给予魏某财物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焦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殷某、焦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密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焦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