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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名落马消防官的"受贿"清单

2017年03月09日 15:28:04 浏览量: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温州都市报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日常消防监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一名消防官大肆收受各方送来的“感谢费”,还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瑞安市消防大队原大队长朱勇明受贿、贪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朱勇明获刑8年6个月。

  收受“感谢费”122万元

  朱勇明,现年44岁,案发时为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专职委员,曾担任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现为瑞安市公安消防局)大队长、教导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节前,朱勇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收受有关公司和个人送的“感谢费”共计122万元。

  侵吞工程款13万元

  除了受贿外,朱勇明还犯有贪污罪。

  据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间,瑞安市消防大队要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建设瑞安塘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工程,并与该村协商,工程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卫网络咨询有限公司承接了该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7万元。之后,因陈宅村资金尚未到位,57万元工程款全部先由瑞安市消防大队支付。

  2011年1月间,陈宅村有13.43万元的工程款到位,朱勇明通过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彭某的帮助,将该笔13.43万元的工程款,于2011年1月24日先由瑞安市陈宅村转入重庆中卫网络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重庆中卫网络咨询有限公司再按彭某指示,于同月26日将该笔13.43万元转入彭某为朱勇明办理的银行卡内,之后朱勇明将银行卡内的款项取完。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去年8月16日,瑞安法院就朱勇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朱勇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朱勇明退出贪污赃款13.43万元,返还给瑞安市公安消防局(原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朱勇明退出的受贿赃款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其其他违法所得11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朱勇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认定的部分受贿事实不构成受贿罪,另外贪污罪量刑畸重,要求二审改判。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勇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原判鉴于朱勇明在案发前向廉政581账户共计退款4万元,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温州中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清单”

  01、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先后收受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彭某7笔共36万元,为其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提供便利。

  02、2008年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两次收受董某送的现金共6万元,使其经营的瑞安市金木桶足浴会所和状元楼大酒店先后通过消防验收。

  03、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前,先后共收受虞某送的价值5000元的超市卡、6张香烟提货券,使芬尼斯酒店在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检查上得到照顾。

  04、2011年下半年,章某欲扩建兴隆旅社,为了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委托亲戚送给朱勇明8000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05、2011年下半年,瑞安市华瑞达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新建的厂房因生产功能与之前申报的消防设计不一致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花1万余元购买了一枚重30克的金币,委托吴某送给朱勇明,朱勇明予以收受。之后,朱勇明设法让华瑞达公司的新厂房通过验收。

  06、戈某在经营瑞安市金盾消防器材经营部期间,为了得到朱勇明在生意上的照顾,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春节前,两次送给朱勇明超市卡,价值共计1万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07、2011年下半年,韩某为了让其经营的瑞安市瑞豪酒吧会所尽快通过消防验收,送给朱勇明5000欧元,朱勇明予以收受。事后,该酒吧会所顺利通过消防验收。

  08、2011年春节前,瑞安市瑭会酒吧的刘某为感谢朱勇明在消防验收及日常消防检查中给予的照顾,委托张某送给朱勇明2万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2011年下半年,为了感谢朱勇明在担任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和教导员期间,对罗马假日KTV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检查上的照顾,罗马假日的股东张某送给朱勇明3万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09、2011年下半年,何某为了其投资的瑞安市塘下豪门大酒店的消防验收能够得到朱勇明的照顾,将以1.2万元购买的重30克黄金条送给朱勇明,朱勇明予以收受。

  2012年春节前,朱勇明要求何某给马屿消防中队的消防官兵摆分岁酒,并要求何某拿6万元“慰问金”。之后,何某按照朱勇明的要求安排分岁酒,并在分岁酒结束时在马屿消防中队门口送给朱勇明6万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10、2008年9月,瑞安市振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承接了一KTV的消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因楼顶违建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苏某来到朱勇明的办公室,送给朱勇明2万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事后,该KTV在没有拆除违建的情况下通过了消防验收。

  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朱勇明在消防事务上给予的帮助,苏某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朱勇明价值3000元、5000元的大润发超市卡,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2012年春节前,苏某承接的瑞安豪门盛典、金色时代KTV等消防工程均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为了感谢朱勇明给予的帮助和支持,苏某来到朱勇明的办公室,送给朱勇明5万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

  11、2011年9月,胡某经营的瑞安金色时代KTV经重新装修并通过了消防验收,为了尽快取得开业许可证,胡某委托苏某送给朱勇明3万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并尽快签发了开业许可证。

  12、2011年6月,浙江富士制鞋有限公司的车间因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且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给朱勇明3万元现金,朱勇明予以收受。之后,虽然该公司的车间一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但车间一直在生产使用。

  13、2010年和2011年8月前后,为了得到朱勇明在日常消防检查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温州南方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两次送给朱勇明各1万元现金,共计2万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4、2011年9月29日,港瑞新玉海广场向瑞安市消防大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但因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而没有通过。鲍某找到朱勇明帮忙,在修改部分设计方案后便通过了设计审批。事后,鲍某将2万元现金装在香烟礼盒内送给朱勇明,朱勇明予以收受。

  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为了尽快让咖啡馆通过消防验收和在日常消防检查上得到照顾,“阿梅”两次委托鲍某送给朱勇明共计价值6000元的超市卡,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5、2009年至2012年间,为了感谢朱勇明对瑞安市华都大酒店在日常消防检查上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该酒店老板赵某在每年春节前都来到朱勇明的办公室,每次送给朱勇明价值5000元的超市卡,4次价值共计2万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6、2008年至2011年间,李某为了感谢朱勇明对其经营的博尔特酒吧、名门夜宴KTV等娱乐场所在消防审批、验收和日常消防检查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分别在2009年1月送给朱勇明1000美元,2010年2月送给朱勇明1000欧元,2011年1月送给朱勇明1000美元,2012年1月送给朱勇明1000美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17、2009年至2011年间,朱某为了让朱勇明为其介绍消防工程,以及在消防工程的审批、验收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朱勇明。之后,朱某以“分红”的名义分六次往该银行卡内存钱,共计36.8万元,朱勇明均予以收受。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