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诗人官员”一审获刑2年,法院采信证人在侦查阶段证言
淮南“诗人官员”一审获刑2年,法院采信证人在侦查阶段证言
2017年02月03日 16:01:51 浏览量: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程真
因法院副院长“当庭传书”而备受法律界关注的安徽淮南徐沛喜涉嫌受贿案,1月25日上午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通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大通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沛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与该案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区检察院”)认定的徐沛喜受贿事实和11.9万元数额相比,上述判决没有支持淮南市潘集区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王文东的1.3万元和淮南市泥河初级中学校长徐致东的0.6万元。
大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沛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沛喜受贿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对徐沛喜原司机赵云双及其妻子苏艳梅涉案的10万元,大通区法院在徐沛喜案判决书中指出,2016年6月,赵云双夫妇在该院以遭受办案人员体罚为由,推翻了两人之前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言。不过,大通区法院没有采纳赵云双夫妇的这份新证言,而是对二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采信。
当日的开庭宣判,前后时长不过10分钟。宣判后,徐沛喜表示“考虑上诉”,并向审判长申请一分钟的发言时间。
因为“已闭庭”,审判长没有同意徐沛喜的申请。徐沛喜当即被法警带离法庭。
“诗人官员”
徐沛喜案案发于2015年6月,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
虽然只是一名基层干部,但徐沛喜在淮南市乃至安徽全省都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称为“诗人官员”。
徐沛喜1966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在基层学校担任一段时间教师后走入仕途,历任淮南市潘集区区委办秘书、副主任,潘集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潘集区教育局局长,潘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等职务。
多年来,徐沛喜更多的是以“文化人”的身份为外界所知,他曾是中国散文学会会员、安徽省作协会员,还曾担任过淮南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
徐沛喜爱好写作,笔名东方煜晓,多次以“淮南市诗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开报道中,先后出版有诗集《春天的走廊》,散文集《淮南散记》《泥土的村庄》,作词的歌曲有《我是一名公务员》《阳光下的守望》等。
在徐沛喜的诸多作品中,歌曲《担当之歌》尤为知名。这首歌由蒋昌盛(时任潘集区委书记)、徐沛喜作词,著名作曲家王立东谱曲,男高音歌唱家乔军演唱。
证言反复
与检方指控相比,大通区法院在1月25日的判决中,没有认定王文东的1.3万元和徐致东的0.6万元。
公诉机关大通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沛喜在担任淮南市潘集区人事局局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赵云双、苏艳梅、王文东、徐致东财物共计11.9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
大通区检察院在针对徐沛喜的起诉书中共认定了5起事实,即:徐沛喜原司机、淮南市潘集区区政府后勤中心驾驶员赵云双9万元,赵云双妻子、潘集区环保局副局长苏艳梅1万元,潘集区进修学校校长王文东1.3万元,淮南市泥河中学校长徐致东0.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沛喜受贿犯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提请大通区法院判处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通区法院在徐沛喜受贿案刑事判决书中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沛喜收受王文东、徐致东共计1.9万元现金及购物卡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虽能证实被告人徐沛喜作为王文东、徐致东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共收受两人1.9万元财物,并在日常工作中对两人予以关照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其在收受两人财物前后为两人谋取了具体利益。上述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大通区法院对该两起指控不予支持。
而针对赵云双、苏艳梅10万元的涉案金额,大通区法院则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这两起事实,证人此前的证言曾多次反复变化。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徐沛喜涉嫌受贿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和5月25日两次在大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两次庭审,证人赵云双、苏艳梅都没有出庭作证,但赵云双本人曾在两次庭审期间主动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并就徐沛喜案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2016年5月16日第一次会面时,赵云双对澎湃新闻称,检方指控徐沛喜收受其钱财的事实完全不存在。这些事实均是其在被检方办案人员疲劳审讯的情况下编造出来的,并表示他将在5月25日的二次庭审中出庭作证,推翻此前曾送钱的证言。
不过,仅4天后,赵云双再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又承认检方指控的送钱事实存在,并称其此前在办案机关并没有受到疲劳审讯。
大通区法院作出的徐沛喜受贿案刑事判决书,也从侧面印证了赵云双证言的反复变化。
该院在这份判决书中指出,2016年6月8日,该院依法通知证人赵云双、苏艳梅、陈从凯(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中学办公室主任)、王文东、徐致东来院,就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其中,赵云双、苏艳梅以2015年6月2日至4日赵云双遭受办案人员体罚为由推翻两人之前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言。
大通区法院没有采纳赵云双和苏艳梅2016年6月8日的这份新证言。
该院在徐沛喜案判决书中指出,经查,检察机关在对徐沛喜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后,先后三次找赵云双、两次找苏艳梅进行谈话。两人提供证言称为承揽潘集中学校安工程及为陈从凯进行职务提拔等事由,于2009年至2013年共计送给徐沛喜10万元。相关证言内容稳定,并经两人签字确认,对证人赵云双、苏艳梅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采信。
三延审限
针对判决结果,徐沛喜案现任辩护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向澎湃新闻表示在其意料之中。
判决之前,涉案金额11.9万元的徐沛喜案,其审理期限曾三次延长共计9个月时间。
大通区法院在徐沛喜案判决书中指出,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两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2月5日下午,就徐沛喜案是否延长审理期限以及延长依据等问题,大通区法院副院长职级审判员、院长接待室廖姓负责人没有直接回答澎湃新闻。但他表示,徐沛喜案已经两次开庭,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法院的工作都是按程序进行的”。
大通区法院取消原定于2017年1月9日徐沛喜案宣判的公告。 大通区法院官网 图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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