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旅游购物价格高于本市市场价格旅游质监所是否受理

2016年06月22日 00:00:00 浏览量: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

  基本案情:乔某、崔某夫妇二人参加天津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旅游活动,共缴纳团款为3100元。在昆明旅游期间,乔某夫妇在当地某珠宝公司花费五万余元购买翡翠手镯一只。乔某夫妇返回天津后,经某检测中心鉴定该手镯材质确为翡翠,并出具估价书对此翡翠手镯估价为九千至一万元。游客表示在购物前,地接导游陈某曾表示此珠宝公司所卖的翡翠饰品价格相当于游客当地市场价格的40%,买贵了可以退款。正是因为导游的诱导,游客才会购物。故游客向天津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全部购物费用。

  旅行社辩称:经与昆明地接社了解,地接导游及珠宝公司均未承诺如所购商品高于游客所在地市场价格则无条件退货的承诺。此珠宝公司为昆明市旅游购物协会会员单位,所有会员单位商品均明码标价。乔某夫妇在填写《旅客意见征询表》时,不但对地接导游没有任何不满,反而还有表扬。同时此翡翠手镯并非假货,且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已提醒游客购物要谨慎,故旅行社不认为应退还购物费用。

  旅游质监所意见:游客提供的鉴定报告已经说明该手镯并非假货,只是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但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旅行社违约的范畴,同时我国物价部门对翡翠产品也没有明确的市场指导价格,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故旅游质监所向游客下达了《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旅游购物纠纷常见情况: 

  1、旅游商品价格过高。部分游客在购买商品后,往往会与其他商场同类价格做比较,或者听从他人的评价,认为自己所购买商品价格偏高,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退货。

  2、旅游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游客在购买商品后,或者在使用商品过程中,经常会就商品质量提出异议,认为所购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要求旅行社退货。

  3、旅游购物被强迫和诱骗。在一些旅游购物场所,特别是个别出境旅游目的地,商场工作人员会通过各种手段诱导游客购物,游客认为旅行社与商场联手欺骗旅游者。

  4、旅游购物次数多、时间长。旅行社安排购物时间过长,次数太多。游客可以不购买商品,从表面上看游客好像没有遭受损失,但这样的安排必然减少正常的观光时间,而外出旅游时间是有限的,旅游者的利益实际上还是受到了间接的损失。

  游客自身需要注意的问题:

  1、游客需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追求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不能眼睛只看到低价,一分钱一分货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旅游购物纠纷与低价密不可分。另外,在旅游合同中就旅游购物时间和次数等作出明确约定,可以避免出现纠纷。

  2、游客是否购买旅游商品、购买多少旅游商品,主动权在旅游者自己。现在有些游客购物时,或者是因为受气氛影响,或者是出于一时冲动,在不够理性的情况下购物,走出商场也许就后悔了,就要求旅行社协助退还商品。

  3、游客在购物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购买珠宝等贵重物品时,应当慎重行事;购物后应当向商场索要发票,在发票上注明中文内容,检查发票上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营业人员介绍的一致,并妥善保管发票。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