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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款是否一律不纳入工资范畴?

2017年02月24日 08:07:48 浏览量: 来源:中工网 作者:

  案情

  邢某系某商贸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商贸公司每月向邢某转账工资5000元,邢某每月还可以用发票报销5000元。商贸公司后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辞退邢某,邢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以月工资10000元为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邢某的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因此,报销款原则上并不能视为工资。它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通常是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是固定的。

  但有的企业是每月固定发放报销款,这种情况下的固定报销款名为报销,实为工资。具体而言,如果双方约定了每月有固定的金额作为补贴工资发放,且每月都可以凭发票领取,则可以认定,该报销款并不是真正的出差报销款项,而是工资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

  具体到本案,邢某与单位以口头形式明确约定其薪资收入中包含报销款项,且双方约定的报销款项数额是固定的,并非根据邢某因工作原因实际发生的款项实报实销。故可认定该报销款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应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