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解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解答
2017年02月15日 16:47:20 浏览量: 来源:中工网 作者:冯燕 魏丽娜
问: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安排?
答: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问: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有何补偿?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职工离职时还未休或未休满本年度年休假的是否有补偿政策?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问: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也不支付相应补偿,职工应当如何维权?
答:(一)违规处罚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今年1月,本市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189651人次。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07958人次;人工服务总量81693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减少10921人次,降低11.79%。按照咨询内容分析,1月咨询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5750个,占总数的18.98%;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11741个,占总数的14.15%;咨询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1133个,占总数的13.42%;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8754个,占总数的10.55%;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4722个,占总数的5.69%。本月受理社会保险信息自助查询服务4837人次;受理监察投诉、举报案件12件,已反馈处理去向的10件。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带薪年休假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了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2016年已经结束,今年是否调整年休假天数,跨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上一年度未休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有何待遇等问题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热点。对此专家给予解答。
问:企业职工年休假适用范围及待遇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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