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案例: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2016年11月01日 20:47:39 浏览量: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赵康 郭栩
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普通员工。李某入职后不久被晋升为店长, 但李某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双方未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2016年5月3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以李某所担任店长的门店多次在管理达标验收中未达标为由,将李某调岗为普通员工,并要求与李某按普通员工岗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公司的调岗安排,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遂终止劳动合同。
2016年5月24日,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李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委调查中,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任职店长的门店效益下滑与李某的管理有直接关系。仲裁委由此认定,公司对李某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依据存在瑕疵,应认定为无效。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到期终止,仲裁委对李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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