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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秒看懂 温州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28日 09:23:54 浏览量: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胡志祥

  五、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 年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六、重点人群带动就业补贴

  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七、重点人群场租补贴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给予租金2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园孵化企业成功,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每户5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工作就业补助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助。

  十、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标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

  十一、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回市区原籍的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700元/月。

  十二、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每人1500元。

  十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帮助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税收优惠的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限额9600元扣减相关税费,同时按每户2000元为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当年新招用符合政策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缴纳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扣减相关税费,同时按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五、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经社区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市区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六、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经社区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保。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