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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乡镇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处理好四对关系

2017年03月02日 11:12:22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郑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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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半年来,笔者有幸在乡镇挂职,尽管时间不长,但还是深切体会到乡镇工作直面一线农村群众,内容具体复杂,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类利益关系的再调整,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流转、山林确权等资源权属性纠纷日益增多,同时,换届选举、环境整治、社会综治、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也仍然是矛盾的“集聚地”。为此,做好新时期乡镇工作,迫切需要树立法治思维,在宪法、行政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农村群众。具体而言,我认为要重点处理好四对关系。

  一是“可为”和“勿为”的关系。“法有授权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也是政府开展工作的首要法则。乡镇干部直接与农村群众面对面地发生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在实践中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坚持职权法定,心里不仅要装着“可为”的“权力清单”,更要有“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比如乡镇在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中,难度较大,很多“老经验”、“老方子”行不通了,必须要以《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弄清楚权力边界,依法依规地推进工作,很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此外,“法定职权必须为”,属于“分内之事”的,就不能乱作为,更不能不作为、消极作为,而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主动作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把工作做好。

  二是“法理”和“情理”的关系。法律是底线,合法是前提,违背了法律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实际工作中,一味机械简单地照搬法律,很多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要发挥好能动性,既体现法理,又兼顾情理,这才是工作水平的体现。比如在涉及村级土地征用和资源确权等纠纷中,乡镇干部、村委会、各类基层组织在《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内,通过做思想工作以及调解、和解、协商等多种手段,讲清楚政策,讲清楚利弊,争取村民地理解和支持,避免了强制拆迁和暴力执法,也避免了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了社会和谐。再比如,在扶贫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对条件困难的村和群众适当给予政策倾斜,既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很好地兼顾了公平,体现了情理。

  三是“效率”和“程序”的关系。乡镇工作头绪多,要讲求效率。比如设立“365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就很好地体现了高效便民的要求。但是讲效率并不等于忽视程序,“程序合法”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对镇村的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和各类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讲究程序,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该招标的招标,该集体决策的集体商量,该向上级报批的按程序报批。绝不能片面追求效率,忽视这些程序的要求,要知道,违反了法定程序哪怕结果正确也是违法。

  四是“分力”和“合力”的关系。在乡镇一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政府是主体。但仅仅靠政府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困难不小,还需要借力借势。要借助党委的力量,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借助人大的力量,发挥好人民代表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要借助各类司法派出机构的力量,发挥好基层派出法庭、检查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的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保障;要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调动村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类社会团体等的积极性,推动形成一体化法治建设工作格局。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