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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有效的反腐之道

2017年04月19日 14:55:26 浏览量: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李海青

  具体而言,就是治理腐败的相关部门与机构的权威进一步强化,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的监督职能,在司法管理体制与党的纪检工作领导体制方面也进行了针对性明显的改革。比如,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等等。而于2016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也是属于通过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健全反腐败组织机构来深入反腐的结构设计。结构决定功能,在整个权力关系结构中,反腐机构地位进一步强化,功能进一步增强,必然会推动反腐败工作效能不断提升。

  多方凝聚合力

  要想反腐败斗争取得切实效果,真正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就必须凝聚各机构各部门各群体、政府与社会、党内与党外的整体力量,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少数机构、部门与个体。这一点既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战略思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反腐败重要党内法规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既强调了党内各级组织与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也强调了与党外监督形成合力。

  就党内而言,《条例》明确了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强调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意义尤其重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自上而下层层传导压力,将会有效调动、激发各级党委尤其是相关责任人的监督反腐的能动性。

  就党外而言,《条例》强调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社会成员对于监督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利用好社会民众的反腐与监督力量十分重要。实际上,这就是当年毛泽东同黄炎培所讲的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新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教研室副主任、教授 李海青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