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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开创了政治哲学的传统

2017年04月14日 09:56:45 浏览量: 来源:《哲学原理》 作者:李佃来

  从自然论证到社会论证

  从人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通的一面,我们不难发现,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反复申述的那些基本价值和论题,如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等,也都同样进入马克思的理论视野,成为其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和关键词。仅就这一点而言,马克思政治哲学似乎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并无实质性分歧,故此相对于后者,前者似乎也难以构成一种新的“传统”。但我们要立即指出,对于这些在现代社会中凸显出来的价值和论题,马克思是在一个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完全不同的理论结构中,通过完全不同于后者的方式来进行论证的。具体言之,西方主流政治哲学普遍遵从的是一种自然论证的理论思路,而马克思政治哲学遵从的则是一种社会论证的理论思路。这个情况告诉我们,这两种政治哲学绝不是可以任由人们随意合并的同类项,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说,要远远大于相同之处。

  何为自然论证?如上所述,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家们之所以将市民社会作为理论创制的立足点,乃是因为市民社会在他们眼中,是实现人人互利共赢的最佳社会组合模式。进一步追索,他们之所以认为在市民社会这个组合模式中,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共赢,则是由于权利和自由在他们看来,不是专属这个人或那个人的,而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普遍有效的。就此而言,“平等的权利”不仅是洛克、诺齐克等人所代表的经典自由主义的一个立论前提,同时也是全部近现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一个立论前提。比如说,作为具有显著平等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理论家,罗尔斯推定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就是平等权利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⑧,而其推定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即差异原则,从理论位阶上看则从属于或服务于这个平等权利原则。问题在于,每个人都是以社会人的角色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而且无论是权利、自由还是平等,也都是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提出来的一些价值和原则,它们对于独白或孤立的个人来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并且常常会受到一些复杂多变的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使得人们在享有或行使权利上未必能够达及平等。为了在理论研究中绕开这个问题,从而使平等的权利成为一个可靠的立论前提,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的通行做法,就是将有差别的社会人还原为同质性的自然人,原因是大概只有从同质性的自然人的视点来看,平等的权利才可成为一个不加任何限制或背景性说明就能成立的立论前提。这个做法在霍布斯、洛克以降的契约论传统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契约在政治哲学中的本意,是指人们在一个虚拟的原初状态下订立一个一致同意和接受的合约,以便共同确定建构理想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所需遵循的原则。而从契约的这一本意便可推知,政治哲学家们除了将人预设为有共同政治取向和理性能力的、无差别的自然人之外,是没有任何办法来让人信服,一个关乎政治和法律制度之根本、且又能反映群体意志的原则何以能够在一个虚拟状态下被确定下来。这一点,从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假定中可以看得一清二楚,因为他在《正义论》中反复重申这样的观点,即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不仅都是有理性的,并且人们的理性认识也基本上是均衡的,所以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上人们很容易形成“重叠共识”,而不至于出现不可调和的重大分歧。显而易见,罗尔斯的这个观点就是从高度同质化的自然人的角度提出来的,而并未真正将社会历史背景及其牵涉的诸种复杂因素计量进去,虽然他的正义理论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平心而论,这个以自然人为视点、以平等的权利为立论前提的自然论证手法,除了在技术上具有便于演绎、易于推理的好处之外,也蕴含了有进步意义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性诉求,这主要表现在,人固然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由于种种现实社会性因素的渗入,人们也未必能够使平等的权利兑现为一种真实状态,但这绝不意味着不可以将人们置于同等价值标准上予以同等对待,相反,这样做的意义之一在于为修正现实的不平等提供了一个至少是理想性的尺度,而西方政治哲学的自然论证显然就包含了这种意义,原因是它作为一种论证方式,在前提上实际遵从了“平等待人”的基本理念。这个问题从历史性的向度来看则更是一目了然:在西方古代及中世纪存在人身附属关系的社会中,不同的人由于其出生这一不可选择的因素而被先天地安放在不同的社会地位上,所以,不但平等的权利无法成为一个普泛性的政治口号,甚至于连权利都被视为是等而下之的东西。两相对照,近代以来政治哲学所奉行的自然论证,即便是在一个虚设的情境中来申述平等的权利这一价值论主张,对于人们深刻检思近代之前具有明显等级关系的社会秩序,进而对于构建符合现代社会价值准则和政治原则的伦理规范体系,也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突破口。

  然而,我们务必指出,如果说自然论证的进步性集中来看主要体现为在理论前提上设立了一个规范性的基准,那么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其进步性就会十分有限乃至会走向其反面。究其原因,是因为权利既然如上所述,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那么只有从自然论证转向社会论证,在关涉具体社会历史问题的坐标系中研究权利以及自由、平等、公正,才有可能对它们予以通透彻底的理解与把握,否则,不仅无法对这些在现代社会中挺立起来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作出具有历史规定性的解释和说明,而且也注定会使自然论证所蕴含的规范性基准蜕变为毫无效力甚至为相反的方面作隐性辩护的东西。近代以来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们,虽然大都触及十分敏感的社会历史问题,甚至其理论工作的旨趣之一,就在于以同质性的自然人为前设来解决那些敏感的社会历史问题,但由于他们通常是以一种先验的方式,根据某种模式化的程序来处理这些敏感的社会历史问题的,而并没有在一个类似于社会存在论或社会本体论的基础上,从马克思所讲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视角,去拷问这些社会历史问题所由以形成的历史性背景和制度性原因,所以归根结底,在他们的阐释逻辑中,并不真正存在一个从自然论证向必要的社会论证过渡的环节,这无疑是其政治哲学在方法论和理论设置上最致命的缺陷之一。

  实际上,既然如上所述,近代以来的几乎全部政治哲学都是在市民社会问题域中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问题构成政治哲学的“总”问题或“根”问题,那么能否实现从自然论证到社会论证的革命性转换,从而使后者成为政治哲学的根本学术方法和主导理论思路,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哲学家们是如何理解市民社会问题的。对于市民社会,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作出过如下著名论述:“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⑨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市民社会的历史出场与在场,虽然使人摆脱了过去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依附性关系和不独立状态,并使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表现为人们实现私人利益的手段,但这只是市民社会及其所表征的历史时代的一个外在表象而非内在本质,其内在本质毋宁说是由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联系所指示出来的。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们,由于并不注重对市民社会问题本身进行反思性探究(黑格尔是个例外),所以,他们只能把握到市民社会及其所表征的历史时代的外在表象,而无论如何都到达不了其内在本质的层面。进而论之,他们之所以始终不能从自然论证的理论路数中抽脱出来,与其对市民社会滞留于表象的直观式研究不无相关,这是因为仅从外在表象来看,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无非就是孤立的自然个人而非处在相互联系中的社会人,故而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地平上所凸显出来的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等,牵涉到的也无非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非真正的社会性政治关系。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判然有别,马克思则正是在对蕴藏于市民社会中的发达的社会关系及其所指示的内在本质的深刻考索与揭示中,将政治哲学的自然论证理论思路根本性地改换为了社会论证理论思路,并由此大尺度地改写了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学术传统。

  不过,进一步说,马克思将政治哲学的自然论证思路改换为社会论证思路,其对蕴藏于市民社会中的发达社会关系及其所指示的内在本质的揭示只是一个笼统的理由。而如果仅仅局限于这个笼统的理由,我们似乎还不足以将马克思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完全界分开来,原因是如果由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所造成的竞争性与对抗性关系,乃是市民社会中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根本表现形式,那么像霍布斯、卢梭、休谟、斯密及黑格尔这样的政治哲学家,实际也都看到了市民社会中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及由此而来的竞争性与对抗性关系。所以,需要追问的更深刻的问题是:马克思与他之前的这些政治哲学家们,分别是如何来解读市民社会中的竞争性与对抗性关系的?可以这么说,马克思之前的这些站在市民社会立足点上的政治哲学家,由于总是将人的利己本性作为一个重要的立论前提和研究的出发点,所以,他们无不将市民社会中的竞争性与对抗性关系解读和解释为人的利己本性的一个自然释放和必然表现形式,并认为国家所应当做的事情,就是从制度上引导或校正人的这种利己本性,使之能够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协调。这种解读和解释虽然看似已接入到社会论证的理论思路中来,但实际与这种思路渐行渐远,原因之一在于,人的利己本性归根结底乃是一个人的自然生存层面的问题,而非社会生产关系维度中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对这种解读方式予以了激烈批评:“把竞争看成是摆脱了束缚的、仅仅受自身利益制约的个人之间的冲突,看成是自由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排斥和吸引,从而看成是自由的个性在生产和交换领域内的绝对存在形式。再没有比这种看法更错误的了。”⑩马克思的这个批评实际是要告诉人们,市民社会中的竞争性与对抗性关系的始作俑者,如果不是人的利己本性及因之而来的个体自由这个自然性因素,那么就一定是比这个自然性因素远为深刻的社会性因素。这个社会性因素是什么?根本来看,这个社会性因素就是在市民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资本。对于此,马克思是这样指出的:“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个人在资本的纯粹条件范围内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然而,人们又通过不断回顾被自由竞争所摧毁的那些限制来把这种自由教条地宣扬为自由。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11)马克思在此不仅挑明,市民社会中的竞争性与对抗性关系归根结底是由资本所造成的,而且还挑明,由资本所造成的自由竞争又总是以个体自由这个具有欺骗性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这相互粘连的双重信息进而告诉我们,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们如果是因为仅仅抓住了这个外在表现形式才总是以自然个体为支点来论述权利、自由、平等、公正以及道德、伦理等问题,那么,这些显性政治哲学问题实际都与资本这个隐在的权力形式存在本质性而非偶然性的关联,后者才是前者的全部“谜底”,虽然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们并不承认这个事实。

  由上述问题,我们能够推知,如果说马克思与近代以来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一样,也对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命题给予了积极关注和研究,那么他与后者的分野之处就在于,他并不是拘泥于这些政治哲学命题本身来关注和研究这些命题的,而是在政治经济学的视域中,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方法,借助于“资本批判”这一特定的话语形式来做这项工作的。前一研究方式和学术路数归根到底只是自然论证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后一研究方式和学术路数才是马克思确立社会论证理论思路的根本标志。这个独具特色的社会论证方法,既使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形成了“划界”,也表明近代以来的全部政治哲学在马克思这里实现了最重大、最根本的学术突破,并取得了最深刻、最彻底的理论形式,因为一旦认识到蕴藏于市民社会中的发达的社会关系的实体性内容即是资本关系,那么“资本批判”这个看似与政治哲学完全无关的话语形式,恰恰就成为了近代以来滥觞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向纵深层面推进时所无法绕开的一个最重要问题。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